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房地產經營與管理復習講義(60)


第五章 房地產交易管理
第四節 房屋租賃管理
一、城市私有房屋租賃管理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國務院發布,1983年12月7日起施行)第三條明確,國家依法保護公民城市私有房屋的所有權。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侵占、毀壞城市私有房屋。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必須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行使所有權,不得利用房屋危害公共利益、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二條明確,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第五十三條要求,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決定租賃期限、租賃用途、租賃價格、修繕責任等條款,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并向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第五十四條要求,住宅用房的租賃,應當執行國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賃政策。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租賃雙方協商議定租金和其他租賃條款。第五十五條明確,以營利為目的,房屋所有權人將以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應當將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繳國家。
建設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直轄市、市、建制鎮的房屋租賃。第三條 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給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給他人從事經營活動及以合作方式與他人從事經營活動的,均應遵守本辦法。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依照本辦法將承租房屋轉租。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享有所有權的房屋和國家授權管理和經營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第五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則。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權利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四)權屬有爭議的;(五)屬于違法建筑的;(六)不符合安全標準的;(七)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八)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九)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八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城市房屋租賃管理工作。第十三條 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簽訂、變更、終止租賃合同的,當事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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