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房地產經營與管理復習講義(58)


第五章 房地產交易管理
第三節 房地產轉讓管理
二、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管理
建設部《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建設部69號令,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首次進入市場出售的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是指城鎮職工根據國家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規定,按照成本價(或者標準價)購買的公有住房,或者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指導價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資合作建設的住房。
第五條 已取得合法產權證書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規定的價格購買且沒有按照規定補足房價款的;(二)住房面積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控制標準,或者違反規定利用公款超標準裝修,且超標部分未按照規定退回或者補足房價款及裝修費用的;(三)處于戶籍凍結地區并已列入拆遷公告范圍內的;(四)產權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五)已抵押且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轉讓的;(六)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難的;(七)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八)法律、法規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第八條 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準予出售的房屋,由買賣當事人向房屋所在地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申請辦理交易過戶手續,如實申報成交價格。并按照規定到有關部門繳納有關稅費和土地收益。
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讓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規定》(1999年7月15日起實施)明確,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時,由購房者按規定繳納土地出讓金或相當于土地出讓金的價款。繳納標準按不低于所購買的已購公有住房或經濟適用住房坐落位置的標定地價的10%確定。職工個人上市出售已購公有住房取得的價款,扣除住房面積標準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款和原支付超過住房面積標準的房價款以及有關稅費后的凈收益,按規定繳納所得收益。其中,住房面積標準內的凈收益按超額累進比例或一定比例繳納;超過住房面積標準的凈收益全額繳納。職工個人上市出售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原則上不再繳納所得收益。
土地出讓金按規定全額上交財政;相當于土地出讓金的價款和所得收益,已購公有住房產權屬行政機關的,全額上交財政;屬事業單位的,50%上交財政,50%返還事業單位;屬企業的,全額返還企業。上交財政的相當于土地出讓金的價款和所得收益,按已購公有住房原產權單位的財務隸屬關系和財政體制,分別上交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專項用于住房補貼;返還給企業和事業單位的相當于土地出讓金的價款和所得收益,分別納入企業和單位住房基金管理,專項用于住房補貼。
《中央在京單位已購公房上市出售管理辦法》(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條明確,本辦法適用于中央在京單位已購公房首次進入市場出售的管理。本辦法所稱已購公房,是指職工按房改成本價或標準價(含標準價優惠辦法,下同)購買的原產權屬于中央在京單位的公有住房。職工根據國家政策,按照房改成本價或者標準價購買的由中央在京單位建設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資合作建設的住房,也視為已購公房。
第四條明確,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國管局)和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中直管理局)是中央在京單位已購公房上市出售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國管局和中直管理局成立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住房交易辦公室(以下簡稱交易辦公室),負責為中央在京單位已購公房上市出售提供住房檔案等信息服務和政策咨詢,監管交易活動,收集、記錄交易結果并向原產權單位及職工所在單位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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