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房地產估價師《理論與方法》精講(4)


(六)本書對房地產的用詞
為了避免引起歧義,我們主要使用“房地產”、“房地”、“土地”和“建筑物”幾個關鍵詞,
其含義分別如下:
1.“房地產”:可指土地,也可指建筑物,還可指土地與建筑物的合成體,即它可能為土地,也可能為建筑物,還可能為土地與建筑物的合成體。
2.“房地”:專指土地與建筑物的合成體,如說房地價格時,此價格既包含土地的價格,也包含地上建筑物的價格。
3.“土地”:僅指土地部分,如說土地價格時,此價格不含地上建筑物的價格。值得說明的是,這里的“地上建筑物”,不僅是指地面以上的建筑物,還包含地面以下的建筑物,
是指在該土地范圍內的所有建筑物,以區別于建筑物真正的地上部分和地下部分。
4.“建筑物”:僅指建筑物部分,如說建筑物價格時,此價格不含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的價格。
二、土地的概念
(一)對土地的各種定義
1.土地即田地、地面。這是一般人通常最直觀的認識。
2.土地是“地球上陸地的表層,包括水域在內。是由地貌、土壤、巖石、水文、氣候、植被等要素組成的自然綜合體。”
3.土地是自然物、自然力或自然資源。
(二)房地產估價中的土地定義
對于房地產估價來說,土地是指地球的表面及其上下一定范圍內的空間。具體一宗土地的范圍可分為3層:
(1)地面;
(2)地面以上一定范圍內的空間(簡稱地上空間);
(3)地面以下一定范圍內的空間(簡稱地下空間)。
一宗土地的地面范圍,是地球表面的該宗土地的“邊界”所圍繞的面積。例如,政府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地塊,其范圍通常是根據標有坐標點的用地紅線圖,
由城市規劃管理部門 或土地管理部門,在地塊各轉點釘樁、埋設混凝土界樁或界石來確認,面積大小依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三)土地利用所受的限制
土地利用所受的限制,分為兩個方面:一是受自身能力的限制,如建筑技術、經濟實力等,二是受自身能力以外的限制,以下所講均為這方面的限制。
對土地利用的限制可歸納為3個方面:(1)土地權利的設置以及行使的限制;(2)房地產相鄰關系的限制;(3)土地使用管制。
1.從土地權利的設置以及行使的限制來看,中國大陸目前主要有所有權、使用權、租
賃權、抵押權、典權、地役權。其中,所有權屬于自物權,其余屬于他物權。他物權是對他人之物所擁有的權利,是對所有權的限制。
拿地役權來說,對于供用地而言,它是他人對土地享有一種有限的使用權,字面的意思是該土地為他人服役。地役權在給他人方便時,土地所有人或土地使用權人有可能受到某種損失,所以,地役權的存在會降低土地的價值。
2.從房地產相鄰關系的限制來看,房地產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自己的房地產內從事工業、農業、商業等活動及行使其他權利時,負有注意防免損害相鄰房地產的義務,
就相鄰房地產所有人或使用人而言,則享有請求房地產所有人、使用人注意防免損害發生的權利。相鄰關系的實質,從義務方面來說是對房地產所有權、使用權的一種限制。
在現實中,主要存在2類相鄰關系:(1)通風、采光、排水、排污的相鄰關系。
例如,相鄰關系人在建造建筑物時,應當照顧到周圍相鄰人的實際需要,與相鄰建筑物保持適當距離并且適當限制其高度,不得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2)險情危害的相鄰關系。
•2012年房地產估價師考試時間:10月13、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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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全國房地產估價師考試報名時間匯總
•2012年房地產估價師由黑敬祥等主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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