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房地產估價理論與方法備考復習資料5


(三)、房地產估價是提供價值意見而不是作價格保證$lesson$
房地產估價是房地產估價師以“房地產價格老師”的身份發表自己對估價對象價值的見解、看法或觀點,即估價結果是一種專業意見,而不應被視為房地產估價師或房地產估價機構對估價對象在市場上可實現價格的保證。
雖然估價是提供價值意見而不是作價格保證,但并不意味著估價師和估價機構可以不負任何責任。估價專業意見的作用按其性質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咨詢性或參考性的;另一類是鑒證性或證據性的。為委托人自用而提供的估價(估價報告是供委托人自己使用),通常屬于咨詢、參考性的;為委托人向第三方證明或者說服第三方而提供的估價(估價報告是給委托人以外的特定第三方、特別是給眾多的不特定的第三方使用),通常屬于鑒證、證據性的。在這兩類起著不同作用的估價中,估價師和估價機構都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其中,起鑒證、證據性作用的估價承擔的法律責任,一般要大于起咨詢、參考性作用的估價承擔的法律責任。
例如:單項選擇題。
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D )。
A、估價是提供價值意見而不是作價格保證。因此,估價師和估價機構可以不負任何責任。
B、估價是提供價值意見而不是作價格保證。因此,對于咨詢性或參考性的估價專業意見,估價師和估價機構可以不負任何責任。
C、估價是提供價值意見而不是作價格保證。因此,對于咨詢性或參考性估價專業意見,估價師和估價機構可以不負任何責任,但對于鑒證性或證據性的估價專業意見,估價師和估價機構要承擔責任。
D、對于咨詢性或參考性的估價專業意見和鑒證性或證據性的估價專業意見,估價師和估價機構都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不論是起著何種作用的估價,以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大小如何,估價師和估價機構都應當認真對待,勤勉盡責地去完成。
目前,已有一些法律、法規規定了包括房地產估價在內的“資產評估”的法律責任,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05年2月28日修正文本)第229條第1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2號公布)第20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05年10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3號公布)第17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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