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房產(chǎn)估價師基本制度與政策答疑(3)


趙某將價值為36萬元的住房與陳某的價值28萬元的房屋交換,適用的契稅稅收政策是( )。
A.房屋交換不用繳納契稅
B.以交換的價格差額為計稅依據(jù),由趙某繳納
C.以交換的價格差額為計稅依據(jù),由陳某繳納
D.以交換的價格差額為計稅依據(jù),由二人分攤
答案:B
解析:契稅的計稅依據(jù)中,土地使用權(quán)交換、房屋交換:以交換的價格差額為計稅依據(jù)(等值交換免征契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十條規(guī)定,土地使用權(quán)交換、房屋交換,交換價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chǎn)或者其他經(jīng)濟利益的一方繳納稅款。交換價格相等的,免征契稅。
趙某的房屋價值36萬,而陳某只值28萬,交換時應(yīng)該由陳某支付8萬元的差價給趙某吧。那么契稅應(yīng)該由陳某交而不是趙某。本題目的答案應(yīng)該是C而不是B。不知道老師是怎樣考慮的。為什么要選B呢?
答案:
你的理解正確,
9.趙某將價值為36萬元的住房與陳某的價值28萬元的房屋交換,適用的契稅稅收政策是( )。
A.房屋交換不用繳納契稅
B.以交換的價格差額為計稅依據(jù),由趙某繳納
C.以交換的價格差額為計稅依據(jù),由陳某繳納
D.以交換的價格差額為計稅依據(jù),由二人分攤
答案:C
解析:契稅的計稅依據(jù)中,土地使用權(quán)交換、房屋交換:以交換的價格差額為計稅依據(jù)(等值交換免征契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十條規(guī)定,土地使用權(quán)交換、房屋交換,交換價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chǎn)或者其他經(jīng)濟利益的一方繳納稅款。交換價格相等的,免征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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