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基本制度與政策相關知識問答(3)


黑老師您好:
教材中提到開發商中途變更設計或規劃,應當在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好,對于這個規定,我最大的疑問在于開發商以何種方式才算是書面通知,是給買受人寄送信函還是把買受人找到簽訂補充協議,如果開發商給買受人寄送信函,而買受人因為出差,生病或各種不便因素沒有收到信函的,如何處理.我本人生活在四川成都,我曾親身遇到過此類事件,開發商當時以信函的形式發送予我,但我始終都沒有收到.我對這種處置方式表示質疑.
答 案
你好:
原建設部和國家工商局監制并負責解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171)第11條規定:“商品房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后,出賣人應當書面通知購房人辦理交付手續。”
但是開發商采用打電話、托人捎口信等方式通知購房人辦理交房手續,是不符合雙方約定的;在新聞媒介上發布交房公告,并非法律意義上的“書面通知”。如果購房人不來辦理交房手續,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應當由開發商承擔。那么,何為書面通知呢?我國現行法律對此并無明確規定,《合同法》第11條規定了訂立合同的“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此可以將書面通知理解為如下幾種方式:
1、開發商將交房通知直接送達購房人。為留存證據,避免日后發生糾紛,可讓購房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字或者蓋章。
2、開發商通過信件的方式郵寄交房通知書。為避免日后發生糾紛,最好采用郵寄回執,并且在信封上寫明郵寄的內容。也有的開發商通過公證郵寄的方式向購房人寄送交房通知書。
3、通過數據電文的方式,最常用的方式就是發送傳真,通過傳真的方式向購房人通知辦理交房手續。另一種方式就是,發送電子郵件的方式通知購房人辦理交房手續。
從你的經歷來看,我認為。只有收到郵寄回執,才算真正的“郵寄”。同時建議你咨詢一下當地的有關房地產方面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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