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與政策:有權占有法律適用
物權法解釋:第二百四十一條【有權占有法律適用】
第二百四十一條 基于合同關系等產生的占有,有關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使用、收益、違約責任等,按照合同約定;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
【解釋】本條是關于有權占有法律適用的規定。
導致占有發生的法律關系多種多樣:一種是有權占有,主要指基于合同等債的關系而產生的占有,如根據運輸或者保管合同,承運人或者保管人對托運或者寄存貨物發生的占有;另一種是無權占有,主要發生在占有人對不動產或者動產的占有無正當法律關系,或者原法律關系被撤銷或無效時占有人對占有物的占有,包括誤將他人之物認為己有或者借用他人之物到期不還等。以上兩種占有發生的原因雖然各不相同,但法律后果的處理不外乎兩類情形:其一是在占有過程中,被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使用、收益以及損害賠償責任該如何確定;其二是當被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遭到第三方侵奪或者妨害時,占有人能夠行使哪些權利保護自己對不動產或者動產的占有。
首先來看第一個問題,占有過程中,被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使用、收益以及損害賠償責任該如何確定。對這一問題的回答,因有權占有和無權占有的區別而存在差別。對于因合同等債的關系而產生的占有,本法明確規定,有關被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使用、收益、違約責任等,按照合同約定;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合同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關于無權占有情形下,有關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使用、收益及損害賠償責任等,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至第二百四十四條做了具體規定,無權占有是本編規定的重點。
其次,被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奪的,該如何處理?對這一問題的回答,不因有權占有和無權占有的區別而有不同,它們都可適用本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的規定,即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對妨害占有的行為,占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因侵奪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占有人還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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