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復習:留置財產與債權的關系


物權法解釋:第二百三十一條【留置財產與債權的關系】
第二百三十一條 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解釋】本條是有關留置財產與債權的關系的規定。
關于留置財產與債權的關系,在物權法起草過程中,爭議頗大。第一種意見認為,只要是合法占有的財產,債權人便有權留置;第二種意見認為,留置財產應當與債權的發生有牽連關系;第三種意見認為,留置財產應當與債權的發生有牽連關系,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第四種意見認為,留置財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留置權的目的在于留置債務人的財產,迫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的實現。但如果允許債權人任意留置與債權的發生沒有關系的債務人財產,則對債權人的保護過大,有違公平原則,也會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第一種意見不可取。
“牽連關系”的概念在理論上有多種解釋,存在“一元論”和“二元論”兩種觀點。“一元論”認為,留置權的標的物與債權有無牽連關系,應依“統一的單一的標準”來判斷。但何為“統一的單一的標準”,則說法不一:一是認為標的物為構成債權發生的法律事實之一時,即具有牽連關系;二是認為標的物構成債權發生的基礎,即具有牽連關系;三是認為標的物的存在與債權的發生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系,而且社會一般觀念認為有留置權存在的必要時,即為有牽連關系;四是債權與標的物由于某種經濟關系而發生,債務人如自己不履行債務,卻要債權人返還其標的物,在社會一般觀念認為不當時,即可認為標的物與債權存在牽連關系。“二元論”認為,債權與標的物之間存在牽連關系,并不以標的物為債權發生的直接原因為限;如果是債權發生的間接原因,也可以認為有牽連關系。至于哪些是債權發生的間接原因,也存在不同看法:一是認為債權與標的物占有之取得,系因同一交易關系或者同一目的而發生的,即有牽連關系;二是認為債權間接因標的物的關系而發生的,兩者即有牽連關系;三是標的物為因同一原因而發生的債權之標的物時,即存在牽連關系;四是認為債權因標的物而發生,或者債權與標的物的返還請求權因同一法律關系或者生活關系而發生,即有牽連關系??梢?,牽連關系的概念過于模糊,范圍不確定,法律適用中容易產生分歧,第二種意見和第三種意見也不可取。
因此,物權法沒有采用牽連關系的概念,而是明確規定,留置財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同時,由于在商業實踐中,企業之間相互交易頻繁,追求交易效率,講究商業信用,如果嚴格要求留置財產必須與債權的發生具有同一法律關系,則有悖交易迅捷和交易安全原則。因此,本條同時規定,企業之間留置的財產,可以不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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