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權放棄及其他擔保人責任承擔原則


物權法解釋:第二百一十八條【質權放棄及其他擔保人責任承擔原則】
第二百一十八條 質權人可以放棄質權。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出質,質權人放棄該質權的,其他擔保人在質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解釋】本條是關于質權放棄及其他擔保人責任承擔原則的規定。
放棄質權是質權人對自己權利處分的一種形態,其有權放棄質權。質權人放棄質權,因此可能對其他擔保人造成影響,其他擔保人要根據質權人放棄質權的情形決定是否免除擔保責任。
(一)質權的放棄
質權人放棄質權,是指質權人放棄其因享有質權而優先于普通債權人就質物受清償的權利的行為。質權人有權處分自己的質權。當質權人以放棄質權的方式處分質權時,應當符合法律的規定。質權人放棄質權應當明示。質權人不行使質權或者怠于行使質權的,不能推定為質權人放棄質權。質權人放棄質權,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如果是質權人單方的意思表示,無須取得出質人的同意。質權因質權人放棄質權而消滅。
(二)其他擔保人責任承擔原則
質權人放棄質權,不得有損于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利益。有時,在同一債權上既有質權擔保又有其他擔保。在這種情況下,質權人放棄質權時,則直接影響其他擔保人的利益。為了確保其他擔保人的利益不因其放棄質權的行為而受到影響,本條規定,在質權人放棄質權時,如果是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出質的,其他擔保人在質權優先受償的范圍內,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承擔擔保責任的,法律并不干涉。例如,某項債權既有質押擔保,又有保證的,質權人放棄質權,必然會對保證人造成影響。因為如果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其質物所產生的質權被質權人放棄后,擔保責任則將由保證人全部承擔,加重了保證人的負擔。本著公平的原則,在質權擔保是主債權的全部時,質權人放棄質權的,保證人免除全部保證責任;在質權擔保的是主債權的部分責任時,質權人放棄質權的,保證人免除質權人放棄質權范圍所承擔的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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