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復習:轉質權


物權法解釋:第二百一十七條【轉質權】
第二百一十七條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轉質,造成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向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
【解釋】本條是關于轉質權的規定。
質權人為擔保自己或者他人的債務,在占有的質物上再次設定質權的稱為轉質,所成立的質權為轉質權。因轉質而取得質權的人為轉質權人。轉質既可適用于動產質權,也可適用于權利質權。轉質依其是否經出質人同意,分為“承諾轉質”和“責任轉質”。“承諾轉質”,指經出質人同意,質權人在占有的質物上為第三人設定質權的行為。承諾轉質是經出質人同意的行為,質權人對因轉質權人的過錯而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并不因轉質而加重法律責任。“責任轉質”指質權人不經出質人同意,以自己的責任將質物轉質于第三人的行為。責任轉質因未經出質人同意就將質物轉質,不僅要承擔質物因轉質權人的過失而滅失、毀損的責任,而且要承擔因轉質期間發生的因不可抗力產生的質物的風險責任,其責任要比未轉質的情況沉重得多。各個國家和地區對于轉質及轉質的類型有不同的規定:有的未對轉質做規定,如德國、法國;有的規定“承諾轉質”,如瑞士;有的規定“責任轉質”,如我國中國臺灣;有的同時規定“承諾轉質”和“責任轉質”,如日本。
對是否允許轉質有不同意見。有的認為,應當允許轉質。質權具有融通資金和保全債權的雙重功能,質權人因質權的設定而投入的融資,有通過轉質再度流動的可能性,轉質具有促進金融流通的經濟機能。動產質權在現代社會中本身就存在著不利于發揮物的使用價值的缺陷,如果承認轉質,就可以使物再次發揮交換價值和使用價值,有助于促使物的價值實現的最大化。就轉質本身而言,對債務人、質權人和轉質權人并無任何不利。有的認為,轉質引起的權利義務關系較復雜,允許轉質則可能損害出質人的利益。
物權法不提倡轉質,也沒有禁止轉質。為了保護出質人的利益,本條規定的原則是,未經出質人同意不允許轉質,質權人轉質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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