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擔保人同意允許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法律后果


物權法解釋:第一百七十五條【未經擔保人同意允許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法律后果】
第一百七十五條 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解釋】本條是關于債權人未經擔保人同意允許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法律后果的規定。
第三人提供擔保財產一般是基于其與債務人之間的特殊信任關系或者對債務人的資產、信譽有所了解。所以,在擔保關系中,一旦未經擔保人同意,債務人擅自轉移債務的,將給擔保人帶來較大風險,因為提供擔保財產的第三人對新的債務人可能一無所知。設立擔保物權雖主要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但也要照顧到擔保人的利益,特別是當擔保人是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時,如何平衡擔保人、擔保物權人和債務人三者的利益就很重要。本條對債權人的權利行使進行了限制,明確規定,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這種限制不但是對擔保人利益的保護,同時也是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本規定較好地平衡了擔保人、債務人和債權人的利益。
正確理解本條應當注意以下幾點:一是本條只適用于第三人提供擔保財產的情況,如果擔保財產是由債務人自己提供的,除非債權人明確放棄擔保物權或者債務的受讓人明確表示愿意代為提供新的擔保,否則債權人同意債務人轉移債務的行為并不意味著債務人擔保責任的免除。二是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債務必須要經提供擔保財產的第三人的書面同意,如果不是書面形式,而是其他形式,視為不存在擔保人的同意。根據合同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傳、電報、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三是本條規定的債務轉移不但包括債務人將債務全部轉移給他人,也包括將部分債務轉移給他人。債權人許可債務人部分轉移的,原債務人并不退出債務關系,只是其所應承擔的債務額發生減少,新債務人與原債務人共同向債權人承擔債務。部分轉移債務的也必須經擔保人同意,否則擔保人對轉移出去的部分債務不承擔擔保責任。四是未經擔保人書面同意,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移全部債務的,可以免除擔保人全部擔保責任;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移部分債務的,可以免除擔保人部分的擔保責任,擔保人不得要求免除全部擔保責任。這就是本條中“不承擔相應擔保責任”的正確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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