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復習:地役權消滅


物權法解釋:第一百六十八條【地役權消滅】
第一百六十八條 地役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權利人有權解除地役權合同,地役權消滅:
(一)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濫用地役權;
(二)有償利用供役地,約定的付款期間屆滿后在合理期限內經兩次催告未支付費用。
【解釋】本條是關于地役權消滅的規定。
物權法規定了解除地役權的條件,當條件具備時,解除權人可直接行使解除權,使地役權消滅。當地役權合同出現以下兩項法定事由時,供役地權利人有權解除地役權合同,地役權隨之消滅。
(一)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濫用地役權
地役權設定后,地役權人與供役地權利人的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解除地役權合同,但如果地役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法律賦予了供役地權利人解除地役權合同的權利。如地役權人超越土地利用的范圍不按約定的方法利用供役地等,就屬于濫用地役權。
(二)有償利用供役地,約定的付款期間屆滿后在合理期限內經兩次催告未支付費用
地役權合同是否有償,由地役權人和供役地權利人約定。如果地役權為有償,那么,地役權人必須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付款義務。如果地役權人無正當理由,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間屆滿后,仍沒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供役地權利人費用的,而且在一個合理期限內經兩次催告,地役權人仍不履行付款義務的,表明地役權人沒有履行合同的誠意,或者根本不可能再履行合同,供役地權利人可以解除地役權合同。否則,不僅對供役地權利人不公平,而且還會給其造成更大的損失。供役地權利人解除地役權合同的,地役權消滅。
需要強調的是:本條規定的地役權消滅的兩項法定事由,是專門為供役地權利人設立的權利。
?2009年房地產估價師考試時間:10月17.18日
?環球網校2009房地產估價師網絡遠程輔導方案
最新資訊
- 房地產估價師2025年怎么備考?2025-07-20
- 2025年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備考經驗:如何高效利用零碎時間2025-07-07
- 2025年房地產估價師備考攻略經驗2025-06-26
- 2025年房地產估價師考試備考攻略:高效學習方法與實用技巧2025-06-01
- 備考指導:2025年房地產估價師備考順序安排和考試科目特點2025-05-26
- 2025年房地產估價師考試如何備考?需要了解哪些信息?2025-05-21
- 備考指南:2025年房地產估價師備考順序是什么2025-05-19
- 2025年房地產估價師高效備考攻略:全面提升學習效率2025-05-17
- 怎么備考2025房地產估價師考試?2025-04-08
- 挑戰7個月過4個科目!2025年房地產估價師考試備考攻略2025-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