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已設立用益物權的土地上設立地役權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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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解釋:第一百六十三條【在已設立用益物權的土地上設立地役權】
第一百六十三條 土地上已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權利的,未經用益物權人同意,土地所有權人不得設立地役權。
【釋義】本條是關于在已設立用益物權的土地上,土地所有權人設立地役權的規定。
依照物權法的規定,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用益物權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權利。由此規定可以看出,用益物權是一種獨立的物權,用益物權一旦設立,用益物權人便獨立地對標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用益物權人不僅對所用益的標的物享有支配的權利,而且可以排除包括土地所有權人在內的一切人的干涉,這是用益物權的本質特征之一。土地所有權人未經用益物權人同意,不得在已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的土地上設立地役權。比如,某企業的輸油管線需要通過某集體所有的土地,而該土地已發包給甲,該集體不能未經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甲同意,就擅自與該企業簽訂地役權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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