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復習:地役權人權利義務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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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解釋:第一百六十條【地役權人權利義務】
第一百六十條 地役權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盡量減少對供役地權利人物權的限制。
【解釋】本條是關于地役權人權利義務的規定。
設定地役權的目的在于為自己土地的使用提供便利,以增加自己土地的效益,提高土地的利用價值。
地役權人在取得地役權的同時,也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1.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
例如,約定的是通行權,地役權人就只能從供役地通行而不能從事其他的行為。如果合同約定的通行方法只能是步行通過供役地,那機動車就不得穿行。地役權人通過利用供役地達到了自己通行的目的,也就提高了自己土地的效益。
2.盡量減少供役地權利人物權的限制
地役權的實現,是供役地權利人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承受的負擔。因此,地役權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時,應當采取對供役地損害最小的方法為之,在利用供役地的同時,不要過分損害其利益。在某些情況下,為了實現地役權設定的目的,地役權人在供役地上需要修筑一些必要的附屬設施,比如為了取水權的實現,要在供役地上修建水泵;或者為了通行權的實現,要在供役地上設置路燈而修筑電線桿等。地役權人從事這些行為必須是必要的、不得已的,不修建附屬設施,地役權就不能有效實現。盡管必要,但也要求地役權人要采取適當的方法,盡量選擇對供役地損害最少的方法行之,盡可能減少對供役地權利人物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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