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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房估師考試《理論與方法》考點:確定估價基本事項

更新時間:2021-08-23 17:25:58 來源:環球網校 瀏覽363收藏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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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為了幫助各位考生加強常考考點記憶,接下來環球網校小編將2021年房地產估價師《理論方法》考點:確定估價基本事項,分享給大家,希望對大家備考有所幫助:
2021房估師考試《理論與方法》考點:確定估價基本事項

考點:確定估價基本事項

一、估價基本事項概述

房地產估價是為了特定目的,對特定房地產在特定時間的特定價值或價格進行分析、測算和判斷。必須確定(4個)估價基本事項:估價目的、估價對象、價值時點和價值類型。

估價基本事項不能明確的責任主要在估價師自己。

在一個估價項目中,估價基本事項之間有內在聯系,其中估價目的是龍頭。明確了估價目的,才能確定估價對象、價值時點和價值類型。

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房地產,不應作為抵押估價目的的估價對象。

不能獨立使用、處分的房地產,如一個高爾夫球洞、一條保齡球球道、封閉使用的大院內的一幢房屋,因為不宜作為抵押物,一般不具有抵押價值,所以不宜作為抵押估價目的的估價對象。

估價對象、價值時點和價值類型三者之間,估價對象與價值時點有關,其余是相互獨立的。確定價值時點一般應在確定估價對象之前,因為價值時點不同,估價對象狀況可能不同。

二、估價目的的確定

估價目的是由委托人的估價需要決定的,理應由委托人提出。但在實際中,估價師不應指望委托人提出估價目的,特別是提出符合估價要求的清晰、具體的估價目的。因為委托人一般不懂得要提出估價目的,甚至不懂得什么是估價目的,更不懂得如何表述估價目的。但估價又必須明確估價目的。

估價師需要主動向委托人提出相關問題,與其進行充分溝通,認真細致地了解其估價需要,在此基礎上再按照有關要求將估價目的表述出來,然后請委托人認可。

任何估價項目都有估價目的。估價目的可通過詢問委托人將要拿未來完成后的估價報告或估價結果去滿足何種需要、解決什么問題、交給誰使用或者由誰認可來明確。

對估價目的的明確及表述應符合有關規定,并盡量細化,避免模糊、籠統,特別是要禁止為達到高估或低估目的或者回避有關規定而故意模糊估價目的。

估價目的應清晰、具體,對應相應的經濟行為、行政行為或司法行為,要盡量避免“了解房地產市場價值”之類模糊、籠統的表述。如果估價項目背景復雜或估價報告用途特殊,在簡要說明了估價目的后,還應簡要描述估價項目的背景或作必要的解釋,使估價目的更加明確、具體。

三、價值時點的確定

價值時點由估價目的決定。在實際估價中,價值時點應是估價師根據估價目的并經委托人認可后確定的。確定價值時點是要確定將要評估的價值是在何時的價值。

價值時點究竟是現在還是過去或將來,是由估價目的決定的。例如,房屋征收評估的價值時點應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在評估受賄房地產的價值時,價值時點有受賄之日、案發之日和委托估價之日等多種選擇,科學的價值時點應為受賄之日。對估價結果有異議而引起的復核估價或估價鑒定的價值時點,應為原估價報告確定的價值時點,除非原估價報告確定的價值時點有誤。

價值時點一般采用公歷表示,精確到日。價值時點為現在的,一般以估價作業期間特別是實地查勘估價對象期間的某個日期(如完成估價對象實地查勘之日)為價值時點,一般不得早于受理估價委托之日(如收到估價委托書之日、簽訂估價委托合同之日),不得晚于出具估價報告之日。價值時點為過去的,確定的價值時點應早于受理估價委托之日。價值時點為將來的,確定的價值時點應晚于出具估價報告之日。

四、估價對象的確定

估價對象是估價師在委托人指定的基礎上,根據已確定的估價目的和價值時點,并經委托人認可后確定的。

確定估價對象,首先要弄清哪些可以作為估價對象,哪些不能作為估價對象。因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有些房地產不應作為某些估價目的的估價對象。例如,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房地產,不應作為抵押估價目的的估價對象;不得作為出資的房地產,不應作為出資設立企業為估價目的的估價對象。

其次,要界定估價對象的范圍,包括估價對象實物構成上的范圍,例如是否包括停車位以及建筑物內的家具、電器、機器設備等動產;權益上的范圍,例如是否包括特許經營權、債權債務等;空間上的范圍,例如坐落、四至、高度、深度等。

在界定估價對象的范圍時,要特別注意是否不包括屬于房地產的財產和包括房地產以外的財產,以及同一標的物在抵押、征收、自愿轉讓、司法拍賣等不同的估價目的下,估價對象的范圍可能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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