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房地產估價師《制度與政策》第六章教材考點:商品房銷售的其他限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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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房地產交易管理制度與政策
第三節商品房銷售管理
商品房銷售的其他限制性規定:
(1)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前,將作為合同標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銷售給他人。
(2)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采取返本銷售或變相返本銷售的方式銷售商品房。
(3)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銷售商品房,不得向買受人收取任何預定款性質費用。
(4)商品住宅必須按套銷售,不得分割拆零銷售。
2005年5月9日國務院下發的《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中增加了新的規定:國務院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的授權決定禁止商品房預購人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在預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預購人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前,房地產主管部門不得為其辦理轉讓等手續;房屋所有權申請人與登記備案的預售合同載明的預購人不一致的,房屋權屬登記機關不得為其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實行實名制購房,推行商品房預售合同網上及時備案,防范私下交易行為。
(5)2011年,國辦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1]1號),要求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省會城市和房價過高、上漲過快的城市,在一定時期內,要從嚴制定和執行住房限購措施。對已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當地戶籍居民家庭、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當地戶籍居民家庭,無法提供一定年限當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當地戶籍居民家庭,要暫停在本行政區域內向其售房。
對虛構買賣合同,囤積房源,發布不實價格和銷售進度信息,惡意哄抬房價,誘騙消費者爭購,以及不履行開工時間、竣工時間、銷售價格(位)和套型面積控制性項目要求的,當地房地產主管部門要將以上行為記入房地產企業信用,檔案,公開予以曝光。對一些情形嚴重、性質惡劣的,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門會同有關部門要及時依法從嚴處罰,并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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