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房地產估價師《制度與政策》第三章教材考點:房屋征收評估機構選定及委托
更新時間:2018-06-10 08: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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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制度與政策
第三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
房屋征收評估機構選定及委托:
根據《房屋征收條例》,房屋征收評估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估價機構承擔。根據《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除三級暫定資質外,其他資質的房地產估價機構都可以從事房屋征收評估工作。
房地產估價機構的選定應當科學、合理。首先由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在規定時間內沒有協商或者經協商達不成一致意見的,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采取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如進行搖號、抽簽等。評估機構選用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估價機構選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門作為委托人在規定時間內向其出具房屋征收評估委托書,并與其簽訂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房屋征收評估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人的名稱、委托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名稱、評估目的、評估對象范圍、評估要求以及委托日期等內容。
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委托人和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基本情況;
(二)負責本評估項目的注冊房地產估價師;
(三)評估目的、評估對象、評估時點等評估基本事項;
(四)委托人應提供的評估所需資料;
(五)評估過程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六)評估費用及收取方式;
(七)評估報告交付時間、方式;
(八)違約責任;
(九)解決爭議的方法;
(十)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房地產估價機構應當指派與承接的房屋征收評估項目工作量相適應的足夠數量的注冊房地產估價師開展評估工作。房屋征收評估報告必須由負責房屋征收評估項目的兩名以上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并加蓋房地產估價機構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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