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房地產估價師《制度與政策》考點:住房置業擔保機構管理制度


住房置業擔保機構管理制度
(一)公司設立
1.設立程序
《住房置業擔保管理試行辦法》明確擔保公司是為借款人辦理個人住房貸款提供專業擔保,收取服務費用,具有法人地位的房地產中介服務企業。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擔保公司方可營業。
擔保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2.設立條件
設立擔保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2)有固定的服務場所;
(3)有不少于l o00萬元人民幣的實有資本;(4)有一定數量的周轉住房;
(5)有適應工作需要的專業管理人員; (6)有符合《公司法》要求的公司章程;
(7)符合《公司法》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3.其他規定
擔保公司的實有資本以政府預算資助、資產劃撥以及房地產骨干企業認股為主。
貨幣形態的實有資本應當存入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或發放由擔保公司提供住房置業擔保的個人住房貸款的其他銀行。
(二)機構的風險管理
1.業務范圍和資金應用的限制規定
擔保公司只能從事住房置業擔保和房地產經營業務(房地產開發除外),不得經營財政信用業務、金融業務等其他業務,也不得提供其他擔保。擔保公司的
資金運用,應當遵循穩健、安全的原則,確保資產的保值增值。2.建立在銀行的保證金制度
擔保公司應當從其資產中按照借款人借款余額的一定比例提留擔保保證金,并存人借款人的貸款銀行。擔保公司未按規定或合同約定履行擔保義務時,貸款人有權從保證金賬戶中予以扣收。
保證金的提留比例,由貸款人與擔保公司協商確定。3.風險基金制度
擔保公司應當建立擔保風險基金,用于擔保公司清算時對其所擔保債務的清償。擔保風險基金由擔保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從營業收入中提取,專戶存儲,不得挪用。
4.最大擔保額度規定
擔保公司擔保貸款余額的總額,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的30倍;超過30倍的,應當追加實有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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