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房地產估價師《案例分析》常見錯誤估價方法運用錯誤


【摘要】2016年房地產估價師考試預計為10月15日-16日,為幫助考生更好的參加房地產估價師《案例分析》考試,環球網校小編為您搜集整理了"2016年房地產估價師《案例分析》常見錯誤估價方法運用錯誤",本文系統闡述了估價方法運用錯誤的知識點,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祝考試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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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價方法運用錯誤知識點是2016年房地產估價師考試高頻考點,現整理如下:
估價方法運用錯誤:
(一)市場法運用可能出現的錯誤
1.選擇的可比實例描述不清
(1)交易日期描述不清:
(2)交易情況描述不清(買賣、抵押、租賃、利害關系人交易等);
(3)交易的價格描述不清(單價、總價、交易規模、幣種、單位);
(4)交易房地產狀況描述不清(結構、裝修等);
(5)缺少付款方式的說明(一次性、分期);
(6)交易時可比實例的規模(建筑規模、占地規模)。
2.選擇可比實例可比性差
(1)不在相同地區或同一供求圈內;
(2)用途不相同;
(3)建筑結構不相同;
(4)建筑規模不相當;
(5)土地等級不同;
(6)權利性質不相同(主要是土地);
(7)交易類型與估價目的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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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可比實例交易成交日期與估價時點不接近:一般情況下,選取的可比實例不能超過一年。
3.可比價格基礎錯誤
(1)樓面地價與單位地價混淆;
(2)幣種換算錯誤;
(3)建筑面積、使用面積、出租面積等混淆。
4.各項目修正錯誤
(1)修正項目錯誤(應為“交易情況”、“交易日期(市場狀況)”和“房地產狀況”三項或“交易情況”、“交易日期(市場狀況)”、“區域因素”和“個別因素”四項);或者沒有進行修正,如案例A缺少朝向修正,案例B缺少景觀修正。
(2)修正方向錯誤。一是修正項目的分子、分母顛倒(“交易日期(市場狀況)”為分子修正,其他項目為分母修正);二是修正項目調增或調減的方向調整錯誤;
對于這一點,考生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區分以哪個為基準,靈活處理。
(3)可比實例房地產狀況的修正未采取交易當時的狀況;
(4)交易日期(市場狀況)修正時,修正基數沒有采取交易當時的價格水平;
(5)交易日期修正環比和定基指數的運用錯誤;
(6)房地產狀況修正幅度過大:單項修正超過了20%,綜合修正超過了30%。(估價規范不允許)
(7)計算可能出現錯誤。
5.加權綜合確定估價結果錯誤
(1)交易日期、交易情況接近估價時點的價格計算結果權數應大,否則存在錯誤。
(2)區域因素、個別因素較差的價格計算結果權數應小,否則存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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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益法運用可能出現的錯誤
1.確定年凈收益可能存在的錯誤
(1)出租型房地產
1)收入應說明是否包括有效毛租金收入和租賃保證金、押金等的利息收入。否則,存在錯誤。
2)扣除項目及出租經營支出項目應符合規定,不要漏項或多項:
?、俪鲎饨洜I支出項目不包含所得稅、抵押貸款償還額、建筑物折舊費、土地攤銷費、房地產改擴建費用等,即純收益中包含以上各項。否則,存在錯誤。
如收益還原法中運營費用中不應加入所得稅。
②必須扣除正常生產經營費用和其他資產產生的收益,租賃收入一般要扣除維修費、管理費、保險費、房產稅和租賃費用和租賃稅費。管理費、保險費等的費率取值要有依據。否則,存在錯誤。
如收益還原法中運營費用中不為考慮房產稅。
3)應考慮租賃合同的約定(合同有效期內采用約定租金,之后采用客觀租金)。否則,存在錯誤
4)不采用實際收益,而應采取客觀收益。否則,存在錯誤。
5)沒有考慮出租率或入住率或滿客率。押金收入、車庫同樣要考慮出租率的影響
6)計算毛收入時,套用的天數或面積錯誤。
7)收益中沒有包括有形收益、無形收益。
8)租金標準應為具體數字,而非一個大約的范圍。應說明是預測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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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未考慮未來收益的變化。
(2)自營型房地產
1)扣除項目一定要全面。
①經營型凈收益=商品銷售收入—商品銷售成本—經營費用—
商品銷售稅金及附加—管理費用—財務費用—商業利潤
?、谏a型凈收益=銷售收入—生產成本—產品銷售費用—
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管理費用—財務費用—廠商利潤
2)注意收益的客觀性。
3)扣除設備帶來的收益。
4)考慮扣掉不屬房地產帶來的收益。加油站等帶來的超額利潤
5)注意重復計算(企業自營房屋;酒店配電房、大堂等易重復計算)。大堂為整個酒店服務,不能單獨計算,床位、餐飲已包含大堂;配電室為整個酒店服務,不能單獨計算價格。
2.報酬率選用可能存在的錯誤
(1)報酬率選用的方法不正確。
(2)報酬率的確定不具有客觀性。依據不充分、不合理
(3)未說明報酬率的來源,安全利率的選取沒有必要的說明。
(4)采用了非本類房地產的報酬率。住宅的不可用寫字樓的報酬率
(5)不同收益類型的房地產采用同一報酬率。
(6)把物價指數、通貨膨脹率、所得稅率等作為確定報酬率的參數或依據。這些都不可以作為依據。如報酬率確定不當,用一年期存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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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效收益期限的確定的錯誤
(1)沒有特殊說明就直接將房屋的耐用年限、土地使用期限作為收益年限;考慮已使用年限
(2)帶租約的收益房地產,未考慮租約期與非租約期的區別;
(3)將房地產的建設期作為收益年限;建設期沒有收益
(4)確定有效收益年限理由不充分;
(5)估價報告前后收益期限單位不相同;
(6)收益年限超過土地使用權法定使用年限或剩余使用年限。
4.公式選取不當、增減量(率)確定無依據的錯誤
(1)選用了無限年計算公式(一般選有限年計算公式,只有一種情況除外);
(2)未說明未來收益不變化而選取了未來收益不變化計算公式;
(3)未說明未來收益如何變化而選取了未來收益發生變化的計算公式;
(4)純計算錯誤。
(三)成本法運用可能出現的錯誤
(1)沒有選擇估價時點的客觀成本;采用了實際成本
(2)房地產價格構成項目不全面(成本構成項目有7大項:①土地取得費用;②開發成本;③管理費用;④銷售費用;⑤投資利息;⑥銷售稅費;⑦開發利潤。要注意:不同類型的房地產成本構成,如商品房價格構成、農地征用價格構成、拆遷房屋價格構成、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構成、出讓土地使用權價格構成等);
(3)銷售稅費的計算基數和稅率的采用可能出現錯誤(銷售稅費的依據是銷售收入不是成本,各稅種計稅方式必須明確,稅費通常為“兩稅一費”,不包括所得稅和土地增值稅等);
(4)投資利息計算錯誤,主要包括:①計息項目有4項,即土地取得費用、開發成本和管理費用、銷售費用,不能缺項也不能多項,否則就存在錯誤(如銷售稅費計算利息);②計息期確定錯誤;③利率確定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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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開發利潤計算錯誤,主要包括:①利潤率缺乏依據;②利潤率與利潤計算基數不對應(正確的對應關系是:
“直接成本利潤率”對應的計算基數為“土地取得成本+開發成本”
“投資利潤率”對應的計算基數為“土地取得成本十開發成本+管理費用+銷售費用”
“成本利潤率”對應的計算基數為“土地取得成本+開發成本+管理費用+銷售費用+投資利息”
“銷售利潤率”對應的計算基數為“開發完成后的房地產價值”;
(6)如果地價采用“基準地價系數修正法”時,基準地價公布之日與估價時點有“時差”,而未進行“時差”對價格影響的修正;
(7)重置價格公布之日與估價時點有時差,而未進行“時差”對價格影響的修正;
(8)建筑物折舊的計算公式、項目、耐用年限等可能出現的錯誤;
(9)計算建筑物折舊時未考慮經濟折舊和功能折舊或計算存在錯誤;
(10)分宗轉讓土地要考慮可轉讓土地面積的比例;
(11)對有償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的評估,當估價對象的剩余土地使用權年限短于法定最高出讓年限時,沒有對結果進行年期修正;
(12)若市場狀況不穩定,未對市場狀況對價格影響進行修正;
(13)殘值率與《房地產估價規范》中的規定不一致(正確的是:①鋼筋混凝土結構為0;②磚混結構一等為2%;③磚混結構二等為2%;④磚木結構一等為6%;⑤磚木結構二等為4%;⑥磚木結構三等為3%;⑦簡易結構為0);
(14)成新率的確定缺少依據或《房地產估價規范》不一致或計算錯誤(正確的是:①完好房為八、九、十成新;②基本完好房為六、七成新;③一般損壞房為四、五成新;④嚴重損壞房及危險房為一、二、三成新);
(15)純計算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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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假設開發法運用可能出現的錯誤
(1)計算公式出現漏項或增項錯誤(正確的計算公式為:待開發房地產價值=開發完成后的房地產價值—后續開發成本—后續管理費用—后續銷售費用—后續投資利息—后續銷售稅費—后續開發利潤—取得稅費(購買待開發房地產);要注意計算公式與估價對象的類型(生地、毛地、熟地、在建工程、舊房地產)相對應);
(2)推測未來樓價方法錯誤(正確的方法是:①對于出售的房地產,可采取(市場)比較法和長期趨勢法;②對于出租或自營的房地產,采用收益法);
(3)沒有確定最佳開發利用方式或確定最佳開發利用方式缺乏依據(需要依據規劃限制條件和可行性分析來確定最佳開發利用方式);
(4)開發經營期(開發(建設)期(包括前期、建造期)、經營期)的確定缺乏依據;
(5)折現率的確定沒有說明理由;與不可報酬率混淆
(6)計算過程中采用的參數(成本、管理費率、銷售稅率、銷售費用率、利潤率等)缺乏客觀性或依據;
(7)投資利息計算項目不正確(待開發房地產的價值、取得待開發房地產的稅費、開發成本、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等需要計息;銷售稅費不計息);
(8)現金流量法計算可能出現的問題:開發資金投入的時間和比例;各成本構成項目的計算時點與估價時點的關系;不單獨計算投資利息和開發利潤。
(9)純計算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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