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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房地產估價師《案例分析》常見錯誤估價方法運用錯誤

更新時間:2015-12-22 09:03:17 來源:環球網校 瀏覽324收藏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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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2016年房地產估價師考試預計為10月15日-16日,為幫助考生更好的參加房地產估價師《案例分析》考試,環球網校小編為您搜集整理了"2016年房地產估價師《案例分析》常見錯誤估價方法運用錯誤",本文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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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估價方法運用錯誤知識點是2016年房地產估價師考試高頻考點,現整理如下:

  估價方法運用錯誤:

  (一)市場法運用可能出現的錯誤

  1.選擇的可比實例描述不清

  (1)交易日期描述不清:

  (2)交易情況描述不清(買賣、抵押、租賃、利害關系人交易等);

  (3)交易的價格描述不清(單價、總價、交易規模、幣種、單位);

  (4)交易房地產狀況描述不清(結構、裝修等);

  (5)缺少付款方式的說明(一次性、分期);

  (6)交易時可比實例的規模(建筑規模、占地規模)。

  2.選擇可比實例可比性差

  (1)不在相同地區或同一供求圈內;

  (2)用途不相同;

  (3)建筑結構不相同;

  (4)建筑規模不相當;

  (5)土地等級不同;

  (6)權利性質不相同(主要是土地);

  (7)交易類型與估價目的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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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可比實例交易成交日期與估價時點不接近:一般情況下,選取的可比實例不能超過一年。

  3.可比價格基礎錯誤

  (1)樓面地價與單位地價混淆;

  (2)幣種換算錯誤;

  (3)建筑面積、使用面積、出租面積等混淆。

  4.各項目修正錯誤

  (1)修正項目錯誤(應為“交易情況”、“交易日期(市場狀況)”和“房地產狀況”三項或“交易情況”、“交易日期(市場狀況)”、“區域因素”和“個別因素”四項);或者沒有進行修正,如案例A缺少朝向修正,案例B缺少景觀修正。

  (2)修正方向錯誤。一是修正項目的分子、分母顛倒(“交易日期(市場狀況)”為分子修正,其他項目為分母修正);二是修正項目調增或調減的方向調整錯誤;

  對于這一點,考生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區分以哪個為基準,靈活處理。

  (3)可比實例房地產狀況的修正未采取交易當時的狀況;

  (4)交易日期(市場狀況)修正時,修正基數沒有采取交易當時的價格水平;

  (5)交易日期修正環比和定基指數的運用錯誤;

  (6)房地產狀況修正幅度過大:單項修正超過了20%,綜合修正超過了30%。(估價規范不允許)

  (7)計算可能出現錯誤。

  5.加權綜合確定估價結果錯誤

  (1)交易日期、交易情況接近估價時點的價格計算結果權數應大,否則存在錯誤。

  (2)區域因素、個別因素較差的價格計算結果權數應小,否則存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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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收益法運用可能出現的錯誤

  1.確定年凈收益可能存在的錯誤

  (1)出租型房地產

  1)收入應說明是否包括有效毛租金收入和租賃保證金、押金等的利息收入。否則,存在錯誤。

  2)扣除項目及出租經營支出項目應符合規定,不要漏項或多項:

 ?、俪鲎饨洜I支出項目不包含所得稅、抵押貸款償還額、建筑物折舊費、土地攤銷費、房地產改擴建費用等,即純收益中包含以上各項。否則,存在錯誤。

  如收益還原法中運營費用中不應加入所得稅。

  ②必須扣除正常生產經營費用和其他資產產生的收益,租賃收入一般要扣除維修費、管理費、保險費、房產稅和租賃費用和租賃稅費。管理費、保險費等的費率取值要有依據。否則,存在錯誤。

  如收益還原法中運營費用中不為考慮房產稅。

  3)應考慮租賃合同的約定(合同有效期內采用約定租金,之后采用客觀租金)。否則,存在錯誤

  4)不采用實際收益,而應采取客觀收益。否則,存在錯誤。

  5)沒有考慮出租率或入住率或滿客率。押金收入、車庫同樣要考慮出租率的影響

  6)計算毛收入時,套用的天數或面積錯誤。

  7)收益中沒有包括有形收益、無形收益。

  8)租金標準應為具體數字,而非一個大約的范圍。應說明是預測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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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未考慮未來收益的變化。

  (2)自營型房地產

  1)扣除項目一定要全面。

  ①經營型凈收益=商品銷售收入—商品銷售成本—經營費用—

  商品銷售稅金及附加—管理費用—財務費用—商業利潤

 ?、谏a型凈收益=銷售收入—生產成本—產品銷售費用—

  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管理費用—財務費用—廠商利潤

  2)注意收益的客觀性。

  3)扣除設備帶來的收益。

  4)考慮扣掉不屬房地產帶來的收益。加油站等帶來的超額利潤

  5)注意重復計算(企業自營房屋;酒店配電房、大堂等易重復計算)。大堂為整個酒店服務,不能單獨計算,床位、餐飲已包含大堂;配電室為整個酒店服務,不能單獨計算價格。

  2.報酬率選用可能存在的錯誤

  (1)報酬率選用的方法不正確。

  (2)報酬率的確定不具有客觀性。依據不充分、不合理

  (3)未說明報酬率的來源,安全利率的選取沒有必要的說明。

  (4)采用了非本類房地產的報酬率。住宅的不可用寫字樓的報酬率

  (5)不同收益類型的房地產采用同一報酬率。

  (6)把物價指數、通貨膨脹率、所得稅率等作為確定報酬率的參數或依據。這些都不可以作為依據。如報酬率確定不當,用一年期存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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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有效收益期限的確定的錯誤

  (1)沒有特殊說明就直接將房屋的耐用年限、土地使用期限作為收益年限;考慮已使用年限

  (2)帶租約的收益房地產,未考慮租約期與非租約期的區別;

  (3)將房地產的建設期作為收益年限;建設期沒有收益

  (4)確定有效收益年限理由不充分;

  (5)估價報告前后收益期限單位不相同;

  (6)收益年限超過土地使用權法定使用年限或剩余使用年限。

  4.公式選取不當、增減量(率)確定無依據的錯誤

  (1)選用了無限年計算公式(一般選有限年計算公式,只有一種情況除外);

  (2)未說明未來收益不變化而選取了未來收益不變化計算公式;

  (3)未說明未來收益如何變化而選取了未來收益發生變化的計算公式;

  (4)純計算錯誤。

  (三)成本法運用可能出現的錯誤

  (1)沒有選擇估價時點的客觀成本;采用了實際成本

  (2)房地產價格構成項目不全面(成本構成項目有7大項:①土地取得費用;②開發成本;③管理費用;④銷售費用;⑤投資利息;⑥銷售稅費;⑦開發利潤。要注意:不同類型的房地產成本構成,如商品房價格構成、農地征用價格構成、拆遷房屋價格構成、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構成、出讓土地使用權價格構成等);

  (3)銷售稅費的計算基數和稅率的采用可能出現錯誤(銷售稅費的依據是銷售收入不是成本,各稅種計稅方式必須明確,稅費通常為“兩稅一費”,不包括所得稅和土地增值稅等);

  (4)投資利息計算錯誤,主要包括:①計息項目有4項,即土地取得費用、開發成本和管理費用、銷售費用,不能缺項也不能多項,否則就存在錯誤(如銷售稅費計算利息);②計息期確定錯誤;③利率確定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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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開發利潤計算錯誤,主要包括:①利潤率缺乏依據;②利潤率與利潤計算基數不對應(正確的對應關系是:

  “直接成本利潤率”對應的計算基數為“土地取得成本+開發成本”

  “投資利潤率”對應的計算基數為“土地取得成本十開發成本+管理費用+銷售費用”

  “成本利潤率”對應的計算基數為“土地取得成本+開發成本+管理費用+銷售費用+投資利息”

  “銷售利潤率”對應的計算基數為“開發完成后的房地產價值”;

  (6)如果地價采用“基準地價系數修正法”時,基準地價公布之日與估價時點有“時差”,而未進行“時差”對價格影響的修正;

  (7)重置價格公布之日與估價時點有時差,而未進行“時差”對價格影響的修正;

  (8)建筑物折舊的計算公式、項目、耐用年限等可能出現的錯誤;

  (9)計算建筑物折舊時未考慮經濟折舊和功能折舊或計算存在錯誤;

  (10)分宗轉讓土地要考慮可轉讓土地面積的比例;

  (11)對有償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的評估,當估價對象的剩余土地使用權年限短于法定最高出讓年限時,沒有對結果進行年期修正;

  (12)若市場狀況不穩定,未對市場狀況對價格影響進行修正;

  (13)殘值率與《房地產估價規范》中的規定不一致(正確的是:①鋼筋混凝土結構為0;②磚混結構一等為2%;③磚混結構二等為2%;④磚木結構一等為6%;⑤磚木結構二等為4%;⑥磚木結構三等為3%;⑦簡易結構為0);

  (14)成新率的確定缺少依據或《房地產估價規范》不一致或計算錯誤(正確的是:①完好房為八、九、十成新;②基本完好房為六、七成新;③一般損壞房為四、五成新;④嚴重損壞房及危險房為一、二、三成新);

  (15)純計算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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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假設開發法運用可能出現的錯誤

  (1)計算公式出現漏項或增項錯誤(正確的計算公式為:待開發房地產價值=開發完成后的房地產價值—后續開發成本—后續管理費用—后續銷售費用—后續投資利息—后續銷售稅費—后續開發利潤—取得稅費(購買待開發房地產);要注意計算公式與估價對象的類型(生地、毛地、熟地、在建工程、舊房地產)相對應);

  (2)推測未來樓價方法錯誤(正確的方法是:①對于出售的房地產,可采取(市場)比較法和長期趨勢法;②對于出租或自營的房地產,采用收益法);

  (3)沒有確定最佳開發利用方式或確定最佳開發利用方式缺乏依據(需要依據規劃限制條件和可行性分析來確定最佳開發利用方式);

  (4)開發經營期(開發(建設)期(包括前期、建造期)、經營期)的確定缺乏依據;

  (5)折現率的確定沒有說明理由;與不可報酬率混淆

  (6)計算過程中采用的參數(成本、管理費率、銷售稅率、銷售費用率、利潤率等)缺乏客觀性或依據;

  (7)投資利息計算項目不正確(待開發房地產的價值、取得待開發房地產的稅費、開發成本、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等需要計息;銷售稅費不計息);

  (8)現金流量法計算可能出現的問題:開發資金投入的時間和比例;各成本構成項目的計算時點與估價時點的關系;不單獨計算投資利息和開發利潤。

  (9)純計算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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