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二級造價工程師《基礎知識》考點:《價格法》相關內容


編輯推薦:2020年二級造價工程師《基礎知識》考點匯總(九)
《價格法》相關內容
(一)價格形成機制
大多數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jié)價——經營者自主制定,通過市場競爭形成的價格
極少數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
(二)經營者的價格行為
1.經營者權利
經營者享有如下權利:
(1)自主制定屬于市場調節(jié)的價格;
(2)在政府指導價規(guī)定的幅度內制定價格;
(3)制訂屬于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產品范圍內的新產品的試銷價格,特定產品除外;
(4)檢舉、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價權利的行為。
(三)政府的定價行為
下列商品和服務價格,政府在必要時可以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
(1)國民經濟發(fā)展和人民生活關系重大的極少數商品價格;
(2)資源稀缺的少數商品價格;
(3)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
(4)重要的公用事業(yè)價格;
(5)重要的公益性服務價格。
Ø 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實行合理的購銷差價、批零差價、地區(qū)差價和季節(jié)差價。
Ø 制定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yè)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時,應建立聽證會制度。
【例題·多選】根據《價格法》,政府可依據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社會平均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國民經濟與社會發(fā)展要求以及社會承受能力,實行合理的( )。
A.購銷差價
B.批零差價
C.利稅差價
D.地區(qū)差價
E.季節(jié)差價
【答案】ABDE
【解析】政府應當依據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社會平均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國民經濟與社會發(fā)展要求以及社會承受能力,實行合理的購銷差價、批零差價、地區(qū)差價和季節(jié)差價。制定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yè)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時,應當建立聽證會制度,征求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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