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二級造價工程師知識點:《合同法》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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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訂立
1.合同形式。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其他形式。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2.合同訂立程序:要約和承諾。
(1)要約
1)要約定義: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約應當符合如下規定:①內容具體確定;②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要約生效: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2)要約的撤回、撤銷和失效。
要約不得撤銷的情形:
①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②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
3)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并不是合同成立過程中的必經過程。
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2)承諾。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1)承諾的期限。
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
①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以對話方式做出的要約,應當即時做出承諾;
②以非對話方式做出的要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2)承諾的生效。
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
3)承諾的撤回。(不能撤銷)
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4)逾期承諾。
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
5)要約內容的變更。
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
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3.合同成立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1)合同成立的時間。(2)合同成立的地點。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3)合同成立的其他情形。
4.格式條款
1)格式條款提供者的義務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的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2)格式條款無效
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自己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3)格式條款的解釋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5.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發生于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無效的締約過程。
其構成條件:一是當事人有過錯;二是有損害后果的發生;三是當事人的過錯行為與造成的損失有因果關系。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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