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級建造師工程法規知識點解析:評標委員人會中標人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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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標委員人會中標人的法律責任
1.評標委員會法律責任
(1)評標委員會成員在評標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標程序正常進行,或者在評標過程中不能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評標.并處l萬元以下的罰款。
(2)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參加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并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所列違法行為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中標人法律責任
(1)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招標投標法》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5‰以上lO‰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2)中標人不履行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額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3)中標人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情節嚴重的,取消其2~5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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