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級建造師工程法規知識點解析: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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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根據法律規定或約定而實施的,以保證債權得以實現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擔保法律關系中,債權人稱為擔保權人,債務人稱為被擔保人,第三人稱為擔保人。擔保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擔保方式有5種,即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擔保方式特點:
一)保證:是以保證人的保證承諾作為擔保的,簽訂保證合同時并不涉及具體的財物。當債務人不能依主合同的約定潔償債務時,保證人負有代為潔償債務責任。
二)抵押:是以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作為擔保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潔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抵押不轉移對抵押物的占有,這是其與質押的顯著區別。
三)質押:是以出質人所提供的質物作為擔保的,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潔償的,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質物。質押轉移對抵押物的占有,出質人要將質物交由質權人保管。
四)留置:是以留置權人業已占有的留置人,即債務人的動產作為擔保的,債權人留置財產后,債務人應當在不少于兩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合同中未約定的,債權人留置債務人財產后,應當確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債務人在該期限內履行債務。債務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留置物。
五)定金:是以債務人提交給債權人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
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以審理、裁判、執行等方式解訣民事糾紛的活動。是調整和規范法院和訴訟參與人的各種民事訴訟活動的基本法律。訴訟參與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等。
民事訴訟的基本特點:
1)公權性:由人民法院代表國家意志行使司法審判權。
2)強制性:強制產生,不需要雙方當事人都同意,只要一方提起訴訟,另一方也被強制參加訴訟。結果具有強制執行力。
3)程序性:按法定程序進行訴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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