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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建法規及相關知識新教材要點32

更新時間:2014-05-04 16:03:54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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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識點一 建設工程糾紛的主要種類

  (一)法律糾紛的概念

  所謂法律糾紛是指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因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法律關系所發生的對抗沖突或者爭議,主要包括民事糾紛、行政糾紛、刑事糾紛。

  (二)建設工程民事糾紛的內容和特點

  民事糾紛的內容是對民事權利義務的爭議。

  民事糾紛的特點包括:民事糾紛主體之間的法律地位平等;民事糾紛的內容是對民事權利義務的爭議;民事糾紛的可處分性。

  (二)建設工程行政糾紛

  建設工程行政糾紛是在建設工程活動中行政機關之間或行政機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由于行政行為而引起的糾紛,包括行政爭議和行政案件。

  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行為是執行法律的行為;2、行政行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3、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具有單方意志性,不必與行政相對方協商或征得其同意,便可依法自主做出;4、行

  政行為是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帶有強制性;5)、行政行為以無償為原則,以有償為例外。

  在建設工程領域,行政機關易引發行政糾紛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有如下幾種:1、行政許可;2、行政處罰;3、行政獎勵;4、行政裁決。

  知識點二 民事糾紛的法律解決途徑

  (一)和解

  和解是民事糾紛的當事人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就已經發生的爭議進行協商、妥協與讓步并達成協議,自行(物第三方參與勸說)解決爭議的一種方式。

  和解可以在民事糾紛的任何階段進行,無論是否已經進入訴訟或仲裁程序,只要終審裁判未生效或者仲裁裁決未作出,當事人均可自行和解。

  (二)調解

  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以外的第三方糾紛當事人的請求,以法律、法規和政策或合同約定以及社會公德為依據,對糾紛雙方進行疏導、勸說,促進他們相互諒解,進行協商,自愿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活動。在我國調解的主要方式是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司法調解、行業調解以及專業機構調解。

  (三)仲裁

  1、仲裁的概年:仲裁是當事人根據在糾紛發生前或糾紛發生后達成的協議,自愿將糾紛提交第三方(仲裁機構)作出裁決,糾紛各方都有義務執行該裁決的一種糾紛的方式。

  2、仲裁的基本特點:(1)自愿性;(2)專業性;(3)獨立性;(4)保密性;(5)快捷性;(6)仲裁在國際上得到承認和執行。

  (四)訴訟

  1、民事訴訟的概念: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以審理、裁判、執行等方式解決民事糾紛活動,已經由此產生的各種訴訟關系的總和。

  2、民事訴訟的基本特征:(1)公權性;(2)程序性;(3)強制性。

  (五)除和解、調解、仲裁、訴訟四種民事糾紛解決方式外,由于建設工程活動及其糾紛的專業性、復雜性,我國在技術工程法律實踐中孩子探索其他解決糾紛的新方式,如爭議評審機制。

  知識點三 行政糾紛的法律解決途徑

  (一)行政復議

  1、行政復議的概念:行政復議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機關的據圖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請求法定的行政復議機關審查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適當性,該復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法律制度。

  2、行政復議的基本特點

  (1)提出行政復議,必須是認為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2)當事人提出行政復議,必須是在行政機關已經作出行政決定之后,如果行政機關尚未作出決定,則不存在復議問題。復議任務是解決行政爭議,而不是解決民事或者其他爭議;(3)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不服,只能按照法律規定向行政復議權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4、行政復議以書面審查為主,以不調解為原則。行政復議的結論作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行政訴訟

  1、行政訴訟的概念:行政訴訟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請求法院對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依法裁判的法律制度。

  2、行政訴訟的主要特征

  (1)行政訴訟是法院解決行政機關實施具體行政行為時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生的爭議;(2)行政訴訟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法律救濟的同時,既有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能力;(3)行政訴訟的被告與原告是恒定的,即被告只能是行政機關,原告則是作為行政行為相對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而不可能互易訴訟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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