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建法規及相關知識新教材要點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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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一 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條件
(一)申請領取應當具備的條件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中將建筑施工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具體規定為:1、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2、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3、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4、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5、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教育培訓并考核合格;6、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1 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并考核合格;7、依法參加工傷保險,依法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為從事人員繳納保險費;8、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及作業場所和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興業標準的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9、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并為作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10、有對危害性較大的部分分工工程及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緩解的預防、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11、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12、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內容一般包括:安全生產責任的負責人包括第一負責人、直接管理負責人、具體崗位責任人的責任目標;責任人(崗位)職責范圍和內容;責任評價與考核辦法;問責與獎懲措施;責任檔案。
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一般包括;投入保障制度;意見與在建工程安全生產論證、評價和管理制度;安全設施、設備維護、保養和檢修、維修制度;有較大危險、危害因素場所、設施、設備安全管理制度;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制度;執業衛生管理制度;勞動防護用品使用和管理制度;安全生產檢查及事故隱患排查、整改制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制度;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應急救援預案和應急體系管理制度;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與協查制度。
(三)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
施工企業的安全投入一般應當滿足如下安全生產支出: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設施、設備支出;設備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作業人員勞動勞動防護用品支出;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支出;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整頓、監控支出;安全技能培訓支出;應急救援演練支出;其他與安全生產相關支出。
(四)有關人員經政府主管部門考核合格
政府主管部門要對建筑施工企業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就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管理知識、專業能力、應急處理等進行考核,并作出評價。
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和政府監管的規定
(一)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
建筑施工企業申請安全審查許可證時,應當向主管部門提供下列材料:1、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申請表;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3、與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相關的文件、材料。建設施工企業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
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 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企業應當于期滿前3 個月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構辦理延期手續。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期內,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未發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經原安全生產管理機關同意,不在審查,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延期3 年。
(三)政府監管
建設主管部門在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已經確定的施工企業是否有安全生產許可證進行審查,對沒有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銷已經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1、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2、超越法定職權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3、違法反法定程序頒發安全生許許可證的;4、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建筑施工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5、依法可以撤銷已經頒發的安全生產可證的其他情形。
知識點三 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一)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施工活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規定,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 萬元以上50 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從事施工活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安全生產許可條例》規定,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責令停產,限期補辦延期手續,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 萬元以上10 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依照為取得安全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規定處罰。
(三)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等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安全生產許可條例》規定,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處10 萬元以上50 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形式責任;接受轉讓的依法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規定處罰。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依照為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規定處罰。
(四)以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建設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規定》中規定,建筑施工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并給予警告,1 年內不得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建筑施工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撤銷安全生產許可證,3 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五)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并限期整改的規定
《建設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規定》中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筑施工企業,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再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并限期整改。建筑施工企業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并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六)頒證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規定,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1、向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頒發生產許可證;2、發現企業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生產活動,不依法處理;3、發現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依法處理;4、接到對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舉報后,不及時處理;5、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業的財物,或者謀取其他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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