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級建造師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筆記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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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規劃法詳解
(一)什么是城鄉規劃
“城鄉規劃是政府調控城鄉建設和發展的基本手段之一,也是政府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的重要依據”(建設部部長汪光濤關于城鄉規劃法的說明)。
城鄉規劃的定義中包含以下內容:城鄉規劃以物質空間為管理對象;以規劃區為規劃實施管理的法定區域;是實現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的技術手段。城鄉規劃是政府重要的公共政策之一,不可避免的受到社會價值判斷(或者說是政治)的影響。
(二)《城鄉規劃法》中規定的城市政府的職責
《中共中央關于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中明確指出:“城市政府應該集中力量做好城市的規劃、建設和管理”。要改變過去“市長管企業,廠長管社會”的狀況。
在《城鄉規劃法》中,對于城市政府在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的職責和法律責任作出了規定。主要有:
1、城鄉規劃的制定與修改
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履行總體規劃報批手續 ;
組織對城鄉規劃的修改與報批;
審查、批準控制性詳細規劃;
有計劃、分步驟地組織實施城市規劃;
確定應當制定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區域,并監督規劃的制定;
保證規劃編制和管理的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組織編制近期建設規劃。
2、公共行政與公眾參與
定期組織對城鄉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提出評估報告報人大常委會;
在城鄉規劃草案確定后,報審前,政府公告規劃草案;以論證會和聽證會的方式征求老師和公眾意見;
城鄉規劃依法批準后,政府應當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時征求老師和公眾意見。
3、規劃的監督檢查
對下級政府編制、修改、實施規劃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責令下級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撤銷或者直接撤銷違法行政許可;
對違反城市規劃行政許可的直接負責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進行行政處分;
責成有關部門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嚴重違法建設工程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撤銷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而批準用地的文件責令退回土地。
(三)政府的法律責任
對應當編制而未組織編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編制、審批、修改城鄉規劃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有關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對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編制城鄉規劃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有關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四)城鄉規劃體系
《城鄉規劃法》規定:我國的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五)、城市總體規劃的制定的法定程序
(六)城鄉規劃修改的法定程序
(七)城鄉規劃與其他規劃的銜接
1、 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包括:區域經濟社會的發展目標、發展戰略、產業調整、人口與就業能源和資源、環境保護、自然與文化遺產保護等內容。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近期建設規劃。近期建設規劃應當以重要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以及生態環境保護為重點內容。
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批準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在核準之前應由規劃部門的選址意見書。
2、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城鄉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城鄉規劃區內的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城鄉規劃;城鄉規劃中的建設用地不得超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地規模。
城鄉規劃部門不得在規劃建設用地范圍以外做出行政許可;
基本農田和綠化用地應當作為城鄉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城市近期建設規劃應當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
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規劃部門應當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的規劃條件,作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憑合同領取用地規劃許可證。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以劃撥方式取得建設用地的,由規劃部門依據控制性詳規核定用地后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土地部門申請劃撥土地;
規劃條件未列入國有土地出讓合同的,該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無效,占有土地的應當及時退回。
(八)鄉規劃和村莊規劃
政府確定的一定區域內的鄉和村莊制定和實施規劃(不是所有的鄉村),政府鼓勵和指導其他區域內的鄉村制定和實施規劃;
鄉村規劃應當從農村實際出發,尊重農民的意愿,體現地方和農村特色;
鄉村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鄉村規劃在報審之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鄉村規劃的實施只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在取得規劃許可證后,方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鄉鎮企業、公共設施、公益事業以及村民住宅建設不得占用農用地,如果確需,要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對于沒有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鄉鎮人民政府有權停止其建設并有拆除權。
(九)行政執法監督
《城鄉規劃法》中的行政法制監督檢查包括:
政權部門對政府規劃實施的監督;
政府部門上級對下級實施規劃的監督,即行政監督;
規劃部門對實施規劃的監督檢查;
公眾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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