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級建造師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考點8


2Z202021.掌握要約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約的構成要件是:要約人以訂立合同為目的向相對人所作的意思表示;要約內容具體確定;要約應表明一旦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合同即告成立)。
注意區分招標與投標。
要約的方式包括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行為三種。
要約生效的情形具體可表現為:
(1)口頭形式的要約自受要約人了解要約內容時發生效力;
(2)書面形式的要約自到達受要約人時發生效力;
(3)采用數據電子文件形式的要約,當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電文的,自該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該要約發生效力;若收件人未指定特定系統接收電文的,自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該要約發生效力。
要約的撤回,指在要約發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約人使其不發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約的行為。
《合同法》第17條規定:“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要約的撤銷,指在要約發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約人使其喪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約的行為。
《合同法》第18條規定:“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利益,《合同法》第19條同時規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要約的撤回與要約的撤銷在本質上是一樣的,都是否定了已經發出去的要約。其區別在于:要約的撤回發生在要約生效之前,而要約的撤銷則是發生在要約生效之后。
當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或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或者期限屆滿而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以及受要約人對要約內容作了實質性改變(視為新要約)時,要約失效。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但是如果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要約邀請的目的在于誘使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既不能因相對人的承諾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自己做出了某種承諾而約束要約人。行為人撤回其要約邀請,只要沒給善意相對人造成心來利益的損失,不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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