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二級建造師繼續教育管理規定


2013年二建學習計劃專題丨2012年二級建造師證書領取專題
山東省二級建造師繼續教育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增強二級建造師的執業能力,提高建設工程項目的管理水平,促進建設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建設部關于建造師注冊及繼續教育有關規定和《山東省二級建造師注冊實施辦法》(魯建發[2007]7號)有關要求,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二級建造師的繼續教育旨在使其認真貫徹“法律五進”,熟悉工程建設的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時了解和掌握工程建設領域的新理論、新方法、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使其法律法規意識不斷得到強化,知識水平和工作技能不斷得到更新、補充、拓展和提高,以促進其綜合素質、執業能力和管理水平的提高,確保社會公眾的安全和利益。
第三條 山東省建設廳授權山東省建設廳執業資格注冊中心(以下簡稱“省注冊中心”)負責山東省的二級建造師繼續教育管理、組織和實施工作。
第四條 省注冊中心負責制定全省二級建造師的繼續教育政策法規、編制規劃和計劃;制訂二級建造師的繼續教育方案;發布年度培訓計劃;組織編寫、審定、配發繼續教育教材。
第五條 省注冊中心可選擇并委托具有一定條件的高等院校作為繼續教育定點單位,并具體監督、指導和管理繼續教育定點單位的繼續教育實施工作,保證繼續教育的質量和效果。
山東省二級建造師繼續教育培訓定點單位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六條 二級建造師注冊有效期為三年,在注冊期內需完成120學時的繼續教育培訓內容,其中60學時為必修課,60學時為選修課,可一次性計算,亦可累計計算。
第七條 二級建造師接受繼續教育并達到規定的繼續教育學時,是二級建造師申請注冊或續期注冊的重要條件之一。
第八條 二級建造師繼續教育分五個專業組織實施,即:建筑工程專業、公路工程專業、市政公用工程專業、水利水電工程專業、機電及礦業工程專業。
第九條 以下二級建造師需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學時:
1、取得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者,可自簽證之日起三年內提出初始注冊申請,逾期未申請或申請未獲注冊資格者,需完成自簽證之日至注冊申請之日期間所要求的繼續教育學時,方可申請注冊;
2、注冊的二級建造師,在注冊周期內需完成規定學時的繼續教育,方可申請續期注冊;
3、被注銷注冊或未能按時辦理續期注冊且被注銷期或未注冊期超過三年以上的二級建造師,申請重新注冊時需完成被注銷期或未注冊期內所規定繼續教育學時,方可申請重新注冊;
4、二級建造師取得兩個及以上專業執業資格的,除完成原專業周期內的120學時繼續教育之外,還需完成其他項專業的專業課所規定的繼續教育學時;新增項注冊專業自增項之日起,三年周期內亦需完成增項專業的專業課規定的繼續教育學時。
第十條 二級建造師繼續教育必修課程學習以集中脫產學習方式為主,老師講座或參觀典型示范性工程項目等多種形式進行。集中授課是主要的繼續教育形式,老師講座、參觀典型示范性工程項目是繼續教育的補充形式。
第十一條 參加全國或省內二級建造師繼續教育教材編寫、授課、執業資格考試閱卷等工作,相當于完成120學時繼續教育學習內容。
第十二條 二級建造師繼續教育選修課程采取集中輔導、個人自學或網上學習等多種方式進行。以下情況可以累計計入繼續教育選修課學時:
1、按要求完成自學規定的選修課程內容,按時完成并上交作業或自學報告,經省注冊中心根據作業或自學報告內容審定合格者,計60學時。
2、參加國際或全國性的專業學術會議、省級建設主管部門舉辦的規模不少于50人的專業學術會議一次,相當于10學時。
3、在國外報刊或國內省級以上報刊發表學術論文一篇且是第一作者,相當于30學時;非第一作者相當于10學時。
4、國家二級以上出版社出版發行建設工程專著或最新建設施工技術譯著15萬字以上,相當于30學時;15萬字以下相當于20學時。
在每一注冊有效期內,各項累計沖抵繼續教育選修課學時不得超過60學時。
繼續教育選修課中累計學時部分(學習報告、論文、著作、閱卷、獎項等),須本人持有關證明材料原件送省注冊中心審核,經審核無誤后方可計算選修課學時。參加學術會議由舉辦單位出具證明;參加省里二級建造師繼續教育教材編寫、授課、執業資格考試閱卷等工作,由省注冊中心有關科室出具證明。
第十三條 二級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實行繼續教育登記制度。其記錄繼續教育的登記證書是執業人員執業、辦理續期注冊以及參加繼續教育學習的重要依據,由省注冊中心統一配發。二級建造師參加繼續教育必修課程培訓,學習期滿經測試合格后,由省注冊中心頒發統一樣式并用印的結業證書,并在繼續教育登記證書登記欄目中填寫培訓內容及培訓日期,加蓋“山東省建設廳執業資格注冊中心培訓證書專用章”和省注冊中心負責人簽名章。個人自學選修課程累計達到60學時,經省注冊中心審定合格者,由省注冊中心定期發文公布選修合格人員名單。
第十四條 二級建造師參加繼續教育,提高自身的執業能力和業務水平,是二級建造師的權利。二級建造師必須積極主動參加繼續教育學習,各執業單位有責任為本單位二級建造師提供必要的學習經費、時間以及參加繼續教育學習的其它必要條件。
第十五條 二級建造師要遵守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服從所在單位的安排,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及本單位檢查和考核。二級建造師在參加繼續教育學習期間,享受國家和本單位所規定的工資、保險及一切福利待遇。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山東省建設執業資格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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