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建造師法規相關復習資料(39)


三、仲裁審理
(一)仲裁審理方式
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仲裁不公開進行,但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二)開庭通知
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三)開庭審理程序
1、開庭仲裁
2、開庭調查
3、當事人辯論
4、仲裁和解、調解
a仲裁中的和解
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撤回仲裁申請后反悔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b仲裁中的調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或者根據協議的結果制作裁決書。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生法律效力。在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5、仲裁裁決
仲裁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具體體現在:
當事人不得就已經裁決的事項再申請仲裁,也不得就此提起訴訟;
仲裁裁決具有強制執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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