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建造師法規相關復習資料(37)


2Z203041掌握仲裁協議
仲裁協議是指當事人自愿將已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爭議通過仲裁解決的書面協議。在民商事仲裁中,仲裁協議是仲裁的前提,沒有仲裁協議,就不存在有效的仲裁。
(一)對當事人的法律效力
仲裁協議一經有效成立,即對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發生糾紛后,當事人只能通過向仲裁協議中所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方式解決該糾紛,而喪失了就該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
(二)對法院的約束力
有效的仲裁協議將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轄權。根據《仲裁法》第26條的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三)對仲裁機構的法律效力
仲裁協議是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案件的基礎,是仲裁庭審理和裁決仲裁案件的依據。沒有有效的仲裁協議,仲裁委員會將不能獲得仲裁案件的管轄權。同時,仲裁委員會還只能對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約定的爭議事項進行仲裁,對超出仲裁協議約定范圍的其他爭議無權仲裁。
二、仲裁協議的內容
1 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 仲裁事項;
3 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這三項內容必須同時具備,仲裁協議才能有效。其中,由于仲裁沒有法定管轄的規定,因此當事人選擇仲裁委員會可以不受地點的限制,但必須明確、具體。如果仲裁協議對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且當事人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例如,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示范仲裁條款:“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三、仲裁協議效力的確認
注意掌握仲裁協議效力的確認方式和仲裁協議無效的情形。
仲裁協議無效:
1)約定的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的;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
3)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
4)在仲裁協議中,當事人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當事人又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5)以口頭方式訂立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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