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建造師法規相關復習資料(36)
更新時間:2010-05-17 14:3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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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203040仲裁法
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只有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才可以仲裁。下列糾紛不適用《仲裁法》裁決:
1.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3.勞動爭議案件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由法律另行規定。
仲裁法的基本制度包括:
1.協議仲裁制度。仲裁協議是當事人仲裁意愿的體現。當事人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受理和裁決都必須依據當事人之間訂立的有效的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就沒有仲裁制度。
2.或裁或審制度。當事人就其發生的爭議,只能在仲裁或者訴訟中選擇一種,而不能并用。有效的仲裁協議既可排除法院的管轄權,只有在沒有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情況下,才可以選擇民事訴訟。
3.一裁終局制度。仲裁庭依法作出的仲裁裁決當即就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重新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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