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建造師法規相關復習資料(7)
2、因工程質量驗收不合格導致的糾紛
工程合同中的價款針對的是合格工程而言的,而在工程實踐中,不合格產品也是普遍存在的,對于不合格產品如何計價也就自然成為了合同當事人關注的問題。在這個問題中也涉及到兩方面的問題:一是工程質量與合同約定的不符合程度,二是針對該工程質量應予支付工程款。
對此,《解釋》第16條也同時作出了規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工程價款結算參照本解釋第3條規定處理。也即:
1)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2)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3、因利息而產生的糾紛
《合同法》第11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從上面的條款我們可以看到,如果建設單位不及時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承包商在要求建設單位繼續履行的前提下,可以要求承包商為此支付利息。因為利息是建設單位如果按期支付工程款后承包商的預期利益。
在實踐中,對于利息的支付容易在兩個方面產生糾紛:一是利息的計付標準,二是何時開始計付利息。
《解釋》第17條對于計付標準做出了規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同時,《解釋》第18條也對何時開始計付利息做出了規定: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
1)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2)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
3)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4、因合同計價方式產生的糾紛
《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合同價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1)固定價。合同總價或者單價在合同約定的風險范圍內不可調整。
2)可調價。合同總價或者單價在合同實施期內,根據合同約定的辦法調整。
3)成本加酬金。合同總價由成本和建設單位支付給施工單位的酬金兩部分構成。
由于工程建設的外部環境處于不斷的變化之中,這些外部條件的變化就可能會使得施工單位的成本增加。例如,某種建筑材料大幅度漲價,或者發生了一定程度的設計變更使得工程量有所增加,都會讓承包商承擔了更大的成本。在這種情況下,承包商就可能提出索賠的要求,要求建設單位支付增加部分的成本。對于上面的三種計價方式,如果采用的是可調價合同或者成本加酬金合同,建設單位就應該在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支付這筆款項。但是,如果采用的是固定價合同,則建設單位就不必為此支付。
《解釋》第22條規定:“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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