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復習資料(6)


2Z201044掌握債權、知識產權
財產權體系包括有體、無體和其他財產權制度。
一、債權
(1)債的概念
債是按照合同約定或依照法律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債權人、債務人。
(2)債的發生根據
1)合同
合同,是指民事主體之間關于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合同是引起債權債務關系發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據。
2)侵權行為
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財產權或人身權的行為。“致人損害之債”。
3)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或合同根據,有損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它可能表現為得利人財產的增加,致使他人不應減少的財產減少了;也可能表現為得利人應支付的費用沒有支付,致使他人應當增加的財產沒有增加。不當得利一旦發生,不當得利人負有返還的義務。因而,這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
4)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負有法律規定的義務,而是自覺為他人管理事務的行為。無因管理行為一經發生,便會在管理人和其事務被管理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系,其事務被管理者負有賠償管理者在管理過程中所支付的合理的費用及直接損失的義務。
5)債的其他發生根據
債的發生根據除前述幾種外,遺贈、扶養、發現埋藏物等,也是債的發生根據。
案例:
愚公采石場專門生產建筑用石料,2006年7月5日,愚公采石場將應該發給藍天建筑公司的5000m3碎石發給了順達路橋公司。2006年7月20日,愚公采石場向順達路橋公司索取這批石料,但是順達路橋公司卻以愚公采石場要支付這些天的保管費用為歸還石料的前提,順達路橋公司的要求合理嗎?
分析:合理。本案例中順達路橋公司與愚公采石場都負有債務,順達路橋公司的債是基于不當得利的債,應該將所得的石料歸還給愚公采石場。愚公采石場所負的債是基于無因管理的債,應該向順達路橋公司支付這批石料的保管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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