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建造師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26)


2Z203000建設工程糾紛的處理
2Z203010民事糾紛處理方式
2Z203011掌握民事訴訟的特點
2Z203012掌握仲裁的特點
一、仲裁的概念
仲裁指發生爭議的當事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根據其達成的仲裁協議,自愿將該爭議提交中立的第三者(仲裁機構)進行裁判的爭議解決的方式。
在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是調整和規范仲裁制度的基本法律,但《仲裁法》的調整范圍僅限于民商事仲裁,即“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糾紛”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和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仲裁不受《仲裁法》的調整。此外,根據《仲裁法》第3條的規定:“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重點解析:要掌握不能仲裁的糾紛有哪些。
二、仲裁的基本特點
作為一種解決財產權益糾紛的民間性裁判制度,仲裁既不同于解決同類爭議的司法、行政途徑,也不同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和當事人的自行和解。其具有以下特點:
(一)自愿性
(二)專業性
(三)靈活性
(四)保密性
(五)快捷性
(六)經濟性
(七)獨立性
重點解析:
要理解這幾個特點。尤其是要理解“自愿性”這個特點。
2Z203013熟悉和解與調解
2Z203020證據
2Z203021掌握證據的種類
2Z203022熟悉證據的保全和應用
2Z203030民事訴訟法
2Z203031掌握訴訟管轄與回避制度
一、訴訟管轄
3.專屬管轄
專屬管轄,是指法律規定某些特殊類型的案件專門由特定的法院管轄。專屬管轄是排他性管轄,排除了訴訟當事人協議選擇管轄法院的權利。專屬管轄與一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的關系是:凡法律規定為專屬管轄的訴訟,均適用專屬管轄。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了三種適用專屬管轄的案件。其中,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房屋買賣糾紛、土地使用權轉讓糾紛等。但是應當注意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適用專屬管轄,而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24條的規定,適用合同糾紛的地域管轄原則,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發包人和承包人也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5條的規定,在發包人住所地、承包人住所地、合同簽訂地、施工行為地(工程所在地)的范圍內,通過協議確定管轄法院。
重點解析:
1.理解什么是專屬管轄。
2.注意“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掌握“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適用專屬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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