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建造師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27)


2Z203032掌握訴訟參加人的相關內容
2Z203033掌握財產保全及先予執行的規定
一、財產保全
(一)財產保全的概念
財產保全,是指遇到有關財產可能被轉移、隱匿、毀滅等情形從而將會造成對利害關系人權益的損害或可能使人民法院的判決難以執行或不能執行時,根據利害關系人或當事人的申請或人民法院的決定,對有關財產采取保護措施的制度。
(二)財產保全的種類
財產保全有兩種,即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
1.訴前財產保全。
訴前財產保全,是指在起訴前,人民法院根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對被申請人的有關財產采取的強制措施。采取訴前保全,須符合下列條件:
(1)必須是緊急情況,不立即采取財產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2)必須由利害關系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3)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財產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2.訴訟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訴訟過程中,為保證將來生效判決的順利執行,對當事人的財產或爭議的標的物采取的強制措施。采取訴訟財產保全,應符合下列條件:
(1)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案件。
(2)須在訴訟過程中應當事人提出申請,或者必要時法院也可依職權作出。
(3)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
若情況緊急時,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
(三)財產保全的對象及范圍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財產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其中,“請求的范圍”一般指保全的財產其價值與訴訟請求相當或與利害關系人的請求相當;“與本案有關的財物”一般指本案的標的物。
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四)財產保全措施
財產保全措施有查封、扣押、凍結或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重點解析:
1.能夠理解財產保全及其分類的含義。
2.掌握訴訟保全的申請與實施。其中注意掌握數據。
二、先予執行
(一)先予執行的概念
先予執行,是指人民法院對某些民事案件在作出終局判決前,為了解決權利人的生活或生產經營急需,根據其申請,裁定另一方當事人預先履行一定義務的訴訟措施。
(二)先予執行的適用范圍。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7條:“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書面裁定先予執行:
1.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
2.追索勞動報酬的;
3.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P>
(三)先予執行的適用條件
1.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
2.申請人有實現權利的迫切需要,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正常生活或生產經營。
3.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4.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請,人民法院不得依職權適用。
5.在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后終審判決前采取。
(四)先予執行的范圍
先予執行應當僅限于當事人訴訟請求的范圍,并以當事人的生活、生產經營急需為限。
重點解析:
1.要能夠理解什么是先予執行,其意義是什么。
2.先予執行的范圍是必須要掌握的。
3.對于先予執行的條件能夠理解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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