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二建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講義三


2Z201012 掌握執業管理
一、執業范圍
(一)原則性規定
建造師經注冊后,有權以建造師名義擔任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及從事其他施工活動的管理。根據《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建造師的執業范圍包括:
(1)擔任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
(2)從事其他施工活動的管理工作。
一級建造師可以擔任特級、一級建筑業企業資質的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二級建造師可以擔任二級及以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
(二)具體規定
(1)對受聘單位的規定
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受聘于一個具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一項或者多項資質的單位,經注冊后方可從事相應的執業活動。擔任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的,應受聘并注冊于一個具有施工資質的企業。
(2)對崗位的規定
注冊建造師不得同時在兩個及兩個以上的建設工程項目上擔任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
注冊建造師可以從事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管理或施工管理,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服務,建設工程技術經濟咨詢,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建設工程施工活動中形成的有關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應當由注冊建造師簽字并加蓋執業印章。施工單位簽署質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須有注冊建造師的簽字蓋章。
二、權利與義務 理解
(一)權利
注冊建造師享有下列權利:
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冊證書、執業印章;
(二)義務
2Z201013 掌握執業工程規模標準
一、關于執業規模標準的規定
按照建設部的要求,2008年2月27日開始停止使用建筑業企業項目經理資質證書。具有統一頒發的建筑業企業一級項目經理資質證書,且未取得建造師資格證書的人員,符合下述條件之一的,可申請一級建造師臨時執業證書:
(一)2007年度擔任大型工程施工項目經理的;
(二)2007年度未擔任大型工程施工項目經理的,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年齡不超過55周歲;
2、符合業績規模、數量和專業要求。
2008年2月27日前,經建設部審批后,委托各省級建設主管部門向符合條件者頒發一級建造師臨時執業證書。證書有效期為5年,于2013年2月27日廢止。
《注冊建造師執業工程規模標準》以不同專業為標準分為了: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鐵路工程、通信與廣電工程、民航機場工程、港口與隧道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電力工程、礦山工程、冶煉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機電安裝工程、裝飾裝修工程共十四個專業的工程規模標準。
二、不同專業工程規模標準的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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