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二建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講義二


2Z201010 建造師管理制度
2Z201011 掌握注冊管理
通過考核認定或考試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并按《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注冊、取得注冊建造師注冊執業證書和執業印章,才能以注冊建造師名義執業。未取得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不得擔任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不得以注冊建造師的名義從事相關活動
一、注冊申請
建造師注冊包括初始注冊、延續注冊、變更注冊和增項注冊,各注冊有不同的條件、期限和相應的規定。
申請變更注冊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冊建造師變更注冊申請表;
(2)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3)申請人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合同復印件或有效證明文件;
(4)工作調動證明(與原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證明文件、退休人員的退休證明)。
二、不予注冊的情形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2.申請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注冊的;
3.未達到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要求的;
4.受到刑事處罰,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5.因執業活動受到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5年的;
6.因前項規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7.被吊銷注冊證書,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8.在申請注冊之日前3年內擔任項目經理期間,所負責項目發生過重大質量和安全事故的;
9.申請人的聘用單位不符合注冊單位要求的;
10.年齡超過65周歲的;
11.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
需記住幾個重要時間
例:某注冊建造師2006年3月1日因違規被吊銷注冊證書,正常情況下他只能在( B )后再申請注冊。
A.2007年3月1日 B.2008年3月1日
C.2009年3月1日 D.2011年3月1日
三、注冊證書及印章失效的情形與收回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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