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答疑精選(3)


獲得賠償權是不是只針對國家機關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是有效?如果是在行使職權以外或者其他形式的人員侵犯了公民的合法利益,比如:法人、企業等是否獲得賠償權?不是的話已那種方式來處理?二級建造師
答:不屬于。你說的屬于民法的調整范圍。
<勞動合同法>是屬于“民法”還是屬于“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啊”?
答:<勞動合同法>和《勞動法》是同一個性質,同一個歸屬。
題目:某項目經理委托李輝去采購一批水泥,但是卻沒有說明采購水泥的強度等級。于是李輝就與水泥廠簽定了一批早強水泥。當水泥運到了施工現場,這個項目經理才發現這是早強水泥。而早強水泥不適合目前要修建的工程,于是拒絕接受,請據此回答問題:前四個問題略了。
5)如果事后查明,該合同是李輝委托王偉去水泥廠簽定的,則下面的說法正確的是( )
A.李輝要承擔責任
B.水泥廠如果有理由相信王偉是經過項目經理授權的,則不需要承擔責任
C.李輝不需要承擔責任,也無須經過項目經理的同意。
D.任何情況下,委托代理人都不可轉委托。
E.任何情況下,委托代理人都可以轉委托。
答:我覺得這道題應該選擇AB.《民法通則》第65條第3款規定,“委托書授權不明”時,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對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本例某項目經理委托李輝去采購一批水泥,但是卻沒有說明采購水泥的強度等級,屬授權不明。所以被代理人項目經理和代理人李輝對第三人水泥廠承擔連帶責任。第三人水泥廠有理由相信王偉是經過項目經理授權的,不需要承擔責任。另外,民法規定:委托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托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所以DE均錯誤。
為什么“某總包單位將主體結構分包給某施工企業”不屬于民事法律行為?
答: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之一是要合法。而“某總包單位將主體結構分包給某施工企業”是違法的,主體結構只能自己完成,不能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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