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建造師《工程法規》歷年精選考點速記75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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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建造師《工程法規》歷年精選考點速記75個(八)
二級建造師《工程法規》歷年精選考點速記36-40
【知識點36】開工及開工日期
開工日期包括計劃開工日期和實際開工日期。
監理人應在計劃開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發出開工通知,工期自開工通知中載明的開工日期起算。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開工日期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認定:
(1)開工通知發出后,尚不具備開工條件的,以開工條件具備的時間為開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導致開工時間推遲的,以開工通知載明的時間為開工日期。
(2)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已經實際進場施工的,以實際進場施工時間為開工日期。
(3)發包人或者監理人未發出開工通知,亦無相關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的,應當綜合考慮開工報告、合同、施工許可證、竣工驗收報告或者竣工驗收備案表等載明的時間,并結合是否具備開工條件的事實,認定開工日期。
【例題·單選】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為3月1日,發包人于3月10日向承包人發出開工通知,開工通知載明的開工日期為3月20日。接到開工通知后,承包人由于人員、設備未能及時到位,3月30日才正式施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該項目開工日期應當為( )。 【2020】
A.3月1日
B.3月20日
C.3月10日
D.3月30日
【答案】B
【解析】開工通知發出后,尚不具備開工條件的,以開工條件具備的時間為開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導致開工時間推遲的,以開工通知載明的時間為開工日期。
【知識點37】竣工日期
1.對竣工日期無爭議: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2.對竣工時間爭議的司法解釋
(1)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有約定從約定;未約定的,可以認定約定期限為28日)
(3)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例題·單選】建設工程未經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該工程竣工日期為( )。【2015】
A.提交驗收報告之日
B.建設工程完工之日
C.占有建設工程之日
D.竣工驗收合格之日
【答案】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3)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知識點38】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支付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應當支付逾期利息。雙方對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約定的,約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訂立時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未作約定的,按照每日利率萬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
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遞進關系】
(1)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2)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
(3)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例題·單選】某建設工程承包人在工程完工后于2月1日提交了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未組織驗收;3月1日工程由發包人接收;4月1日承包人提交了結算文件,發包人遲遲未予結算;6月1日,承包人起訴至人民法院。該工程應付款時間為( )。【2019】
A.2月1日
B.4月1日
C.6月1日
D.3月1日
【答案】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1)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2)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3)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知識點39】承擔賠償損失責任的構成要件
承擔賠償損失責任的構成要件是:
(1)具有違約行為;
(2)造成損失后果;
(3)違約行為與財產等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
(4)違約人有過錯,或者雖無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賠償。
【例題·多選】根據《民法典》,違約方承擔賠償損失的構成要件包括( )。【2015】
A.具有違約行為
B.具有違法目的
C.造成損失后果
D.違約方有過錯,或雖無過錯,但法律規定應擔賠償
E.違約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答案】ACDE
【解析】承擔賠償損失責任的構成要件是:(1)具有違約行為;(2)造成損失后果;(3)違約行為與財產等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4)違約人有過錯,或者雖無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賠償。
【知識點40】建設工程無效施工合同的主要情形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2)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3)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4)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
【例題·多選】下列施工合同中,屬于無效合同的有( )。【2018】
A.施工企業借用他人資質簽訂的
B.施工企業與建設單位串通投標,中標后簽訂的
C.建設工程依法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的
D.施工企業超越資質等級與建設單位簽訂的
E.施工企業將其承包的部分非主體工程分包的
【答案】ABCD
【解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2)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3)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同時還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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