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二級建造師《工程法規》知識點:2Z201082建設工程保險的主要種類和投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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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201080 建設工程保險制度
2Z201082 建設工程保險的主要種類和投保權益
—、建筑工程一切險(及第三者責任險)
(一)投保人與被保險人
2013年4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工商總局經修訂后聯合頒布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規定,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險或安裝工程一切險;發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產生的保險費和其他相關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建筑工程一切險的被保險人范圍較寬,所有在工程進行期間,對該項工程承擔一定風險的有關各方(即具有可保利益的各方),均可作為被保險人。如果被保險人不止一家,則各家接受賠償的權利以不超過其對保險標的的可保利益為限。被保險人具體包括:
(1)業主或工程所有人;
(2)承包商或者分包商;
(3)技術顧問,包括業主聘用的建筑師、工程師及其他專業顧問。
(二)保險責任范圍
保險人對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和費用,負責賠償:
(1)自然事件,指地震、海晡、雷電、颶風、臺風、龍卷風、風暴、暴雨、洪水、水災、凍災、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發、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壞力強大的自然現象;
(2)意外事故,指不可預料的以及被保險人無法控制并造成物質損失或人身傷亡的突發性事件,包括火災和爆炸。
(三)除外責任
保險人對下列各項原因造成的損失不負責賠償:
(1)設計錯誤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2)自然磨損、內在或潛在缺陷、物質本身變化、自燃、自熱、氧化、銹蝕、滲漏、鼠咬、蟲蛀、大氣
(氣候或氣溫)變化、正常水位變化或其他漸變原因造成的保險財產自身的損失和費用;
(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引起的保險財產本身的損失以及為換置、修理或矯正這些缺點錯誤所支付的費用;
(4)非外力引起的機械或電氣裝置的本身損失,或施工用機具、設備、機械裝置失靈造成的本身損失;
(5)維修保養或正常檢修的費用;
(6)檔案、文件、賬簿、票據、現金、各種有價證券、圖表資料及包裝物料的損失;
(7)盤點時發現的短缺;
(8)領有公共運輸行駛執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險予以保障的車輛、船舶和飛機的損失;
(9)除非另有約定,在保險工程開始以前已經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圍內或其周圍的屬于被保險人的財產的損失;
(10)除非另有約定,在本保險單保險期限終止以前,保險財產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簽發完工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或實際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四)第三者責任險
建筑工程一切險如果加保第三者責任險,保險人對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和費用,負責賠償:
(1)在保險期限內,因發生與所保工程直接相關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內及鄰近區域的第三者人身傷亡、疾病或財產損失;
(2)被保險人因上述原因支付的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費用。
(五)賠償金額
(六)保險期限
建筑工程一切險的保險責任自保險工程在工地動工或用于保險工程的材料、設備運抵工地之時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對部分或全部工程簽發完工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實際占用或使用或接收該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時終止,以先發生者為準。但在任何情況下,保險期限的起始或終止不得超出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保險生效日或終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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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裝工程_切險(及第三者責任險)
(一)保險責任范圍
保險人對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具體內容與建筑工程一切險基本相同)造成的損失和費用,負責賠償。
(二)除外責任
其除外責任與建筑工程一切險的第(2)、(5)、(6)、(7)、(8)、(9)、(10)相同,不同之處主要是:
(1)因設計錯誤、鑄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引起的保險財產本身的損失以及為換置、修理或矯正這些缺點錯誤所支付的費用;
(2)由于超負荷、超電壓、碰線、電弧、漏電、短路、大氣放電及其他電氣原因造成電氣設備或電氣用具本身的損失;
(3)施工用機具、設備、機械裝置失靈造成的本身損失。
(三)保險期限
安裝工程一切險的保險責任自保險工程在工地動工或用于保險工程的材料、設備運抵工地之時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對部分或全部工程簽發完工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實際占有或使用接收該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時終止,以先發生者為準。但在任何情況下,安裝期保險期限的起始或終止不得超出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安裝期保險生效日或終止日。
安裝工程一切險的保險期內,一般應包括一個試車考核期。試車考核期的長短一般根據安裝工程合同中的約定進行確定,但不得超出安裝工程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試車和考核期限。安裝工程一切險對考核期的保險責任一般不超過3個月,若超過3個月,應另行加收保險費。安裝工程一切險對于舊機器設備不負考核期的保險責任,也不承擔其維修期的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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