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級建筑師法律法規經濟施工:外商投資計企業管理規定


外商投資計企業管理規定
《外商投資計企業管理規定》已經2002年9月9日建設部第63次常務會議和2002年9月17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第i0次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為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規范對外商投資計企業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外國投資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計企業,并從事計恬動.應當依法取得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者其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并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計企業資質證書。
申請設立建筑工程設計甲級資質及其他計甲、乙級資質外商投資計企業的,其設立由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資質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申請設立建筑工程設計乙級資質、其他計丙級及以下等級資質外商投資計企業的,其設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外商投資計企業申請計企業資質,應當符合計企業資質分級標準要求的條件。
外資計企業申請計企業資質,其取得中國注冊建筑師、注冊工程師資格的外國服務提供者人數應當各不少于資質分級標準規定的注冊執業人員總數的1/4;具有相關專業設計經歷的外國服務提供者人數應當不少于資質分極標準規定的技術骨干總人數的1/4。
中外臺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計企業申請計企業資質,其取得中國注冊建筑師、注冊工程師資格的外國服務提供者人數應當各不少于資質分級標準規定的注冊執業人員總數的1/8;具有相關專業設計經歷的外國服務提供者人數應當不少于資質分級標準規定的技術骨干總人數的1/8。
外商投資計企業中,外國服務提供者在中國注冊的建筑師、工程師及技術骨干,每人每年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累計居住時間應當不少于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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