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建筑師建筑結構與設備:火災探測器的設置


火災探測器的設置
火災探測器的設置部位,應與保護對象的等級相適應。
(一)關于超高層建筑的設置規定
在超高層建筑中,除不適合裝設火災探測器的部位(如廁所、浴池),均應全面設置火災探測器。
(二)關于一級或二級保護對象的設置規定
一級及二級保護對象,應分別在下列部位設置火災探測器:
1.走道、大廳;
2.重要的辦公室、會議室及貴賓休息室;
3.可燃物品庫、空調機房、自備應急發動機房、配變電室、UPS室;
4.地下室、地下車庫及低層建筑的底層汽車庫(超過25臺);
5.具有可燃物的技術夾層;
6.主要的資料、檔案庫;
7.前室(包括消防電梯、防排煙樓梯間、疏散樓梯間及合用前室);
8.電子設備的機房(如電話站、廣播站、廣播電視機房、中控室等);
9.電纜隧道和高層建筑的垃圾井前室、電纜豎井;
10.凈高超過0.8m具有可燃物的悶頂(但具有自動噴灑設施的可不裝);
11.電子計算機房的主機室、控制室、磁帶庫;
12.商業和綜合建筑的營業廳,可燃商品陳列室、周轉庫房;
13.展覽樓的展覽廳、報告廳、洽談室;
14.博物館的展廳、珍品儲存室;
15.財貿金融樓的營業廳、票證庫;
16.三級及以上旅館的客房、公共活動用房和對外出租的寫字樓內主要辦公室;
17.電信和郵政樓的主要機房、電力室;
18.廣播電視樓的演播室、錄音室、播音室、道具和布景室、節目播出及其技術用房;
19.電力及防洪調度樓的微波機房、計算機房、調度室、微波室、控制機房;
20.醫院的病歷室、高級病房及貴重醫療設備的房間;
21.劇場的舞臺、化妝室、聲控和燈控室、服裝、道具和布景室;
22.體育館(場)的聲控、燈控室和計時記分控制室;
23.鐵路旅客站、碼頭和航空港的調度室,導控室、行包房、票據庫、售票室、軟席候車室等;
24.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消防功能要求需要設置火災探測器的其他場所。
(三)關于三級保護對象的設置規定
1.電子計算機房的主機室、控制室、磁帶庫;
2.商場的營業廳、周轉庫房;
3.圖書館的書庫;
4.主要的資料及檔案庫、陳列室;
5.劇場的聲控室,燈控室、化妝室、道具及布景室;
6.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消防功能要求需要設置火災探測器的其他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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