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導游資格證政策法規輔導: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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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導游資格證政策法規輔導:定金
1、概念:是指合同當事人依法或者約定,按照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預先支付給對方當事人的貨幣。
2、性質:既有履行擔保功能,又有違約補救功能。
3、定金與違約金
區別:a.定金預先支付,違約金事后補救。
b.定金為雙向擔保,違約金是單向的。
c.定金有“定金制裁”(即:支付定金方違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取定金方違約,雙倍返還定金),違約金無此罰則。
d.定金責任為懲罰性責任,以懲罰為核心,不以有實際損失為條件,違約金是補救性責任,以補償損失為要務。
合同中同時約定定金與違約金時,只能選擇一種罰則(此點不同于劉文華的解釋)。
4、定金與押金
相同點:都屬于貨幣擔保形式+預先支付貨幣
不同點:a.功能不同(定金有擔保和違約補救功能,押金不具違約補救功能)
b.金額不同(支付貨幣的計算方法不同,定金按照一定比例,法定在20%以下,押金可以超過或者等于合同標的額)。如消費者租VCD、書籍等。
c.罰則不同(定金有定金制裁,而押金沒有)
5、定金與預付款
相同點:都屬于預先支付貨幣的形式+預先支付貨幣。
不同點:a.功能不同(定金有擔保功能,預付款不具擔保功能)
b.金額不同(支付貨幣的計算方法不同,定金按照一定比例,法定在20%以下,預付款可以超過、少于、或者等于合同標的額)
c.罰則不同(定金有制裁,而預付款沒有,但有專門法規規定的除外)
注意:合同中沒有明確的,視為預付款。
案例分析:普駝山4日游訂票、違約補救、定金與預付款糾紛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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