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游證考試《政策與法規》考點:合同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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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游證考試《政策與法規》考點精講:合同訂立
第一章 合同法
合同訂立
訂立合同主體的資格:
1、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民事主體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民事權利能力是整個民事能力制度的基礎,包括行為能力、意思能力、責任能力。
a.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
b.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成立,終于消滅。
c.組織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成立,終于消滅。
2、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民事主體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和設定民事義務的資格。
a、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18歲或16-18歲)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10歲以上和不能完全辯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不滿10歲和完全不能辯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b、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民事行為能力
與其民事權利能力相一致。
3、代理合同問題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委托代理代訂合同有以下特征:
a.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作出。
b.代理人向第三人做出。
c.在委托授權范圍內做出。
即具有權利能力,如法人代表、負責人簽訂;職務代理簽定;授權委托書簽訂;加蓋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簽訂;用合同專用章簽訂;用介紹信簽訂。代理人簽訂合同必須具有被代理人的代理證明書,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簽訂。)
案例:金德說法《淺析表見代理》
“表見代理”問題即廣義上的“無權代理”,其具有如下要件:1、代理人無權代理;2、存在使相對人確信無權代理人有權代理的理由;3、無權代理人與相對人實施的民事行為符合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和代理行為的表面特征;4、相對人主觀上善意且無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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