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游資格考試《政策法規》基礎習題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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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題(本大題共3題,第1、2小題,每小題各5分,第3小題6分。共16分)
(1) 洪先生等30名旅游者和來國際旅行社簽訂了北京五日游的旅游合同。當旅游團上午8時按時到達機場時,由于突遇暴風雪,機場被迫關閉,飛機無法按計劃起飛。盡管尚未明確等候時間,大部分旅游者愿意繼續等候,只有洪先生等5名旅游者向旅行社提出解除旅游合同的愿望,但要求旅行社退還全額旅游團款后,必須再賠償全部團費的5%違約金,理由是旅行社的行為違約,旅游合同對旅行社的違約已經有明確的約定;而旅行社愿意退還全額團費,但拒絕賠償違約金,洪先生于是向旅游管理部門投訴。其他旅游者在機場等候了5個小時后前往北京,返程后也向旅游管理部門投訴提出賠償500元的要求,理由是旅游行程比原計劃匆忙了許多,縮短了在景點逗留的時間,無形中損害了旅游者權益,因而旅行社仍然存在違約的事實。請問:(1)旅行社是否應當按照旅游合同的約定,向洪先生承擔50%的違約金?為什么?(2)其他參加旅游團的旅游者提出的賠償要求是否合理?為什么?
(2)“五一”期間,張某參加某旅游公司組織的山西六日游,由于該旅游線路是該社新近抬出的,最后報名的只有游客張某一人,故該旅游公司沒有派全陪,委托山西某旅行社作為地接社并將有關情況具體向張某作了說明,并交給他一張詳細的“旅游行程表”。在太原旅游的第二天,山西某旅行社在安排旅游車輛時,因一位游客無座位,游客張某在向隨車導游提建議的同時,與同車的洛陽的游客發生爭執,雙方言辭激烈,繼而發生推搡,最后游客張某被洛陽游客打了一拳。事情發生后,該地接社總經理趕到現場,勸游客張某乘坐他的小車繼續旅游,張執意不肯,并立即向太原市“110”報警,“110”前來進行了處理。5月6日,游客張某回來后,未接到某旅游公司的任何答復,憤然向有關部門投訴,要求查處某旅游公司的違規轉讓游客行為,查處山西某旅行社管理混亂,導游縱容洛陽游客打人事件。請問:(1)某旅游公司是否存在違規行為?(2)游客張某被打誰之過?
(3)1996年夏季,某旅行社受某公司委托,組織安排該公司部分職工前往某海濱旅游度假。據行程計劃安排,該旅行社導游李某帶團前往甲海灘。不料,通往甲海灘的道路因發生嚴重車禍,已被交警部門封閉。鑒于此種情況,導游李某經旅行社同意,并征得旅游者同意后,帶團去了乙海灘(乙海灘未經旅游開發,無安全救助設施),部分游客在乙海灘游泳時,因風大浪急,兩名旅游者不慎身亡。經查,在旅游者身亡之前,導游李某未就乙海灘的情況向旅游者作真實的說明,也沒有提出明確的警示及采取必要的預防措施。請問:本案中誰應當承擔責任?應承擔什么樣的責任?
【參考答案】
(1):
a.旅行社不應當向洪先生支付50%的違約金,因為導致洪先生取消行程的原因是不可抗力。《合同法》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由于不可抗力,部分或者全部免除違約方的違約責任。根據此款規定,可以免除旅行社的法律責任,當洪先生提出解除旅游合同時,旅行社只需全額退還旅游費用即可。
b.其他參加旅游團的旅游者提出的賠償要求不合理。對旅游合同而言,不可抗力發生后,旅游者的旅游時間往往會被縮短,這是每一個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旅游者應當能預料到的后果。既然旅游者沒有解除旅游合同,并自愿繼續旅游行程,就應當接受行程縮短的事實,但不能就此要求旅行社給予賠償。因為產生這樣的后果仍然是不可抗力作用的結果,而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責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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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答:
(1)某旅游公司沒有違規將游客張某轉讓給其他旅行社出團。由于游客張某選擇的是冷線,最后報名參加這一條線路的只有張某一人,因此不能成團。某公司本著讓每位游客滿意的宗旨,還是對其進行操作安排,委托山西某旅行社接待,而且將上述情況告知了游客張某,這是組團社對散客操作中的正常情況。某旅游公司并沒有轉讓給其他旅行社組團,仍以組團社名義對其操作。因此沒有違規。
(2)引起打人事件發生的原因有:山西某旅行社接待組織工作不夠周密,安排車輛不當;當事人洛陽游客、張某在事發時不夠冷靜,言辭偏激;隨車導游在事發現場缺乏相應組織協調和應變能力。游客張某被打雖然原因復雜,主要責任歸罪于洛陽打人游客,但在公平責任原則中,因果關系是確定責任范圍的直接依據。“游客被打”與山西某旅行社安排車輛不當和導游勸阻協調不利有著間接的因果關系,因此山西某旅行社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3):
答:
旅行社應承擔責任。依據《旅行社管理條例》規定:旅行社組織旅游提供的服務應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財物安全的需要,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物安全的事宜,應當向旅游者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依據《旅行社管理條例》規定: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的,責令停業15~30天,可以并處5000~2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還可以吊銷旅行社經營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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