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電氣工程師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規定4
更新時間:2013-11-01 1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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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電氣工程師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規定――第四章
第四章 合同
第二十三條 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的委托方與承擔方必須依法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委托方和承接方應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四條 簽訂勘察設計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使用或參照使用國家制定的《建設工程勘察合同》和《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文本。合同內容應符合國家有關建設工程合同的規定和要求。
第二十五條 勘察設計費用應當依據國家的有關規定由委托方和承接方在合同中約定。合同雙方不得違反國家有關最低收費標準的規定,任意壓低勘察設計費用。
委托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勘察設計費。
第二十六條 簽訂勘察設計合同的雙方,須將合同文本送交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機構備案。
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合同按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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