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電氣工程師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規定3


第三章 勘察設計業務的承接
第十六條 承接方必須持有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勘察資質證書或工程設計資質證書,在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內承接勘察設計業務,并對其提供的勘察設計文件的質量負責。嚴禁無證或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的單位和個人承接勘察設計業務。
第十七條 具有乙級及以上勘察設計資質的承接方可以在全國范圍內承接勘察設計業務;在異地承接勘察設計業務時,須到項目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從事勘察設計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只能在一個勘察設計單位從事勘察設計工作,不得私自掛靠承接勘察設計業務。
嚴禁勘察設計專業技術人員和執業注冊人員出借、轉讓、出賣執業資格證書、執業印章和職稱證書。
第十九條 承接方應當自行完成承接的勘察設計業務,不得接受無證組織和個人的掛靠。經委托方同意,承接方也可以將承接的勘察設計業務中的一部分委托給其他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承接方,但須簽訂分委托合同,并對分承接方所承擔的業務負責。分承接方未經委托方同意,不得將所承接的業務再次分委托。
第二十條 承接方在承接業務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執行國家的勘察設計收費規定,以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收費標準進行不正當競爭;
(二)采用行賄、提供回扣或給予其他好處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
(三)不按規定程序修改、變更勘察設計文件;
(四)使用或推薦使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材料或設備;
(五)未經委托方同意,擅自將勘察設計業務分委托給第三方,或者擅自向第三方擴散、轉讓委托方提交的產品圖紙等技術經濟資料;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 承接方可以聘用技術勞務人員協助完成承接的勘察設計業務,但必須簽訂聘用合同。技術勞務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外國勘察設計單位及其在中國境內的辦事機構,不得單獨承接中國境內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業務。承接中國境內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業務,必須與中方勘察設計單位進行合作勘察或設計,也可以成立合營單位,領取相應的勘察設計資質證書,按國家有關中外合作、合營勘察設計單位的管理規定和本規定開展勘察設計業務活動。
港、澳、臺地區的勘察設計單位承接內地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業務,原則上參照上款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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