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氣工程師輔導資料: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3)


第2.2條 爆炸性氣體環境危險區域劃分
第2.2.1條 爆炸性氣體環境應根據爆炸性氣體混合物出現的頻繁程度和持續時間,按下列規定進行分區:
一、0區:連續出現或長期出現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環境;
二、1區:在正常運行時不可能出現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環境;
三、2區:在正常運行時不可能出現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環境,或即使出現也僅是短時存在的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環境。
注:正常運行是指正常的開車、運轉、停車、易燃物質產品的裝卸,密閉容器蓋的開閉,安全閥、排放閥以及所有工廠設備都在其設計參數范圍內工作的狀態。
第2.2.2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劃為非爆炸危險區域:
一、沒有釋放源并不可能有易燃物質侵入的區域;
二、易燃物質可能出現的最高濃度不超過爆炸下限值的10%;
三、在生產過程中使用明火的設備附近,或熾熱部件的表面溫度不超過區域內易燃物質引燃溫度的設備附近;
四、在生產裝置區外,露天或開敞設置的輸送易燃物質的架空管道地帶,但其閥門處按具體情況定。
第2.2.3條 釋放源應按易燃物質的釋放頻繁程度和持續時間長短分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連續釋放源:預計長期釋放或短時頻繁釋放的釋放源。類似下列情況的,可劃為連續釋放源:
1.沒有用惰性氣體覆蓋的固定頂蓋貯罐中的易燃液體的表面;
2.油、水分離器等直接與空間接觸的易燃液體的表面;
3.經常或長期向空間釋放易燃氣體或易燃液體的蒸氣的自由排氣孔和其它孔口。
二、第一級釋放源:預計正常運行時周期或偶爾釋放的釋放源。類似下列情況的,可劃為第一級釋放源:
1.在正常運行時會釋放易燃物質的泵、壓縮機和閥門等的密封處;
2.在正常運行時,會向空間釋放易燃物質,安裝在貯有易燃液體的容器上的排水系統;
3.正常運行時會向空間釋放易燃物質的取樣點。
三、第二級釋放源:預計在正常運行下不會釋放,即使釋放也僅是偶爾短時釋放的釋放源。類似下列情況的,可劃為第二級釋放源:
1.正常運行時不能出現釋放易燃物質的泵、壓縮機和閥門的密封處;
2.正常運行時不能釋放易燃物質的法蘭、連接件和管道接頭;
3.正常運行時不能向空間釋放易燃物質的安全閥、排氣孔和其它孔口處;
4.正常運行時不能向空間釋放易燃物質的取樣點。
四、多級釋放源:由上述兩種或三種級別釋放源組成的釋放源。
第2.2.4條 爆炸危險區域內的通風,其空氣流量能使易燃物質很快稀釋到爆炸下限的25%以下時,可定為通風良好。
采用機械通風在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不計機械通風故障的影響:
1.對封閉式或半封半式的建筑物應設置備用的獨立通風系統;
2.在通風設備發生故障時,設備自動報警或停止工藝流程等確保能阻止易燃物質釋放的預防措施,或使電氣設備斷電的預防措施。
第2.2.5條 爆炸危險區域的劃分應按釋放源級別和通風條件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首先按下列釋放源的級別劃分區域:
1.存在連續級釋放源的區域可劃為0區;
2.存在第一級釋放源的區域可劃為1區;
3.存在第二級釋放源的區域可劃為2區。
二、其次應根據通風條件調整區域劃分:
1.當通風良好時,應降低爆炸危險區域等級;當通風不良好時應提高爆炸危險區域等級。
2.局部機械通風在降低爆炸性氣體混合物濃度方面比自然通風和一般機械通風更為有效時,可采用局部機械通風降低爆炸危險區域等級。
3.在障礙物、凹坑和死角處,應局部提高爆炸危險區域等級。
4.利用堤或墻等障礙物,限制比空氣重的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擴散,可縮小爆炸危險區域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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