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規劃師|浙江省自然保護地整合優化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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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林業局關于印發《浙江省自然保護地整合優化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林保〔2020〕30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浙江省自然保護地整合優化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實施。
附件:浙江省自然保護地整合優化工作方案
浙江省林業局
2020年5月14日
附件
浙江省自然保護地整合優化工作方案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浙江省委辦公廳 浙江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建立自然保護地體系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自然資源部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做好自然保護區范圍及功能分區優化調整前期有關工作的函》,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辦公室印發的《自然保護區等自然保護地勘界立標工作規范》《關于啟動自然保護地整合優化前期工作的通知》等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建立自然保護地體系的重大決策部署,緊緊圍繞全面建成分類科學、布局合理、保護有力、管理有效的自然保護地體系的目標,按照一個自然保護地一個牌子、一個機構的要求,對交叉重疊、相鄰(相連)的自然保護地進行整合優化,合理設置自然保護地類型,劃定保護地邊界和功能分區,有效處置歷史遺留問題,建立健全管理機構,確保到2023年底,基本完成全省自然保護地整合優化任務。
二、主要任務
(一)自然保護地調查摸底
全面查清全省每個自然保護地(含市縣級自然保護地、各類保護小區)的面積、邊界、主要保護對象、功能區劃、經濟社會、土地利用、開發建設、交叉重疊、自然資源產權、管理體制、機構編制、人員隊伍等情況,完成每個自然保護地邊界和功能區劃界線的矢量化,編制自然保護地整合優化預案。
(二)自然保護地整合優化評估
在自然保護地調查摸底的基礎上,結合我省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三條控制線劃定工作,以保持生態系統完整性、物種棲息地連通性、保護管理統一性為原則,開展自然保護地整合優化評估。按照保護面積不減少、保護強度不降低、保護性質不改變、保護能力不減弱的總體要求,整合各類交叉重疊的自然保護地、歸并優化相鄰的自然保護地,合理確定整合優化后的自然保護地類型和功能定位,優化邊界范圍和功能分區。
(三)自然保護地整合優化
1.空間整合。將交叉重疊或在同一自然地理單元內相鄰(相連)的自然保護地整合優化為一個自然保護地,保留一個自然保護地牌子。不同區域有二個以上自然保護地合并后有利于統一管理的,可以整合成一個保護地。一個自然保護地有二個以上相互獨立且地理位置相距較遠、整體管理難度較大的區域,可以按自然地理單元設立二或多個自然保護地。為履行相關國際公約的需要,已經公布或擬申報世界地質公園等自然保護地,可暫時保留世界地質公園或國家地質公園等名稱。
2.健全機構。按照優化協同高效和適應管理任務的原則,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一個自然保護地建立一個管理機構,原則上管理機構與自然保護地級別、管理任務相適應,建立內設機構,明確崗位職責,人員配備到位,專業結構合理。國有林場管理機構不屬于自然保護地整合優化范圍,在國有林場基礎上建立的自然保護地,可實行“兩塊牌子,一套班子。”
3.有效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根據實地調查摸底和自然資源資產登記的情況,對自然保護地范圍內的永久基本農田、集體人工商品林、鎮村集聚區及探礦采礦、水電開發、工業建設、房地產開發等項目情況進行分類登記造冊。應按照尊重歷史、實事求是的原則,提出退出、調整等處置意見。
4.做好勘界立標工作。按照調整后的法定范圍和功能分區勘界立標,結合森林資源“一張圖”和國土三調成果數據,建立矢量數據庫,形成數據、圖件和報告等成果報告。自然保護地勘界成果經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論證審核后,報省政府確認、公告,設立界樁和標識牌。同時,相應調整生態保護紅線,將自然保護地范圍劃入生態紅線,調出部分可劃出生態紅線,自然保護地范圍調整應同步做好林地保護等級、公益林變更調整、森林資源監測數據重要因子變更等工作。
三、科學整合優化
(一)科學設置。各市、縣(市、區)按同級別保護強度優先、不同級別低級別服從高級別的原則,即原則上按照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其他國家級自然保護地(森林公園、地質公園、濕地公園、海洋公園等)—省級風景名勝區-其他省級自然保護地的整合級序,編制整合優化方案。但各地可根據保護地主體價值和服務功能評價結果,確定自然保護地保留類型。保留國家公園、國家級或省級自然保護區、自然公園(風景、森林、濕地、地質、海洋)中的一個類別。其中:
1.國家公園設立后,在相同區域不再保留原自然保護區等自然保護地,納入國家公園管理。未劃入的經科學評估后,可以保留、撤銷,或合并為自然保護區,也可整合設立自然公園,但要嚴格控制,防止人為降低保護強度和改變保護性質。
2.國家級和省級自然保護區與風景名勝區、地質公園、森林公園、海洋公園、濕地公園等各類自然保護地交叉重疊時,原則上保留國家級和省級自然保護區,無明確保護對象、無重要保護價值的省級自然保護區經評估后可轉為自然公園。
3.原有的各類自然保護小區及市縣級自然保護地,符合條件的可設立省級自然保護地或將其整合到國家級、省級自然保護地;不符合條件的(無法實際落地、無明確保護對象、無重要保護價值的),應由當地政府公告撤銷。
4.原海洋特別保護區原則上轉為海洋自然公園,但經科學評估后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可轉為自然保護區。
(二)科學劃界。劃定自然保護地邊界時,應統籌考慮自然生態整體性和系統性,結合山脈、河流、地貌單元、植被等自然邊界以及生態廊道的連通性,結合國土空間規劃,合理劃定邊界范圍,應劃盡劃,避免生境破碎化。加強跨區域間邊界的有序銜接,確保自然保護地布局合理、落地準確、邊界清晰。按照保護面積不減少、保護強度不降低、保護性質不改變的要求,原則上原自然保護地范圍應全部整合劃入新的自然保護地范圍;對原自然保護地周邊區域,評估認為應劃入自然保護地進行管控的,將其劃入自然保護地保護范圍內。對下列情形經評估可有序退出或劃出自然保護地范圍:
1.自然保護區核心保護區內原有永久基本農田、鎮村、礦業權、水電開發、工業建設項目等逐步有序退出。自然保護區一般控制區和自然公園內永久基本農田、鎮村、礦業權、水電開發、工業建設項目等,對生態功能造成明顯影響的逐步有序退出,不造成明顯影響的應依法依規調出自然保護地范圍。根據科學評估,將保護價值低的建制城鎮、村或人口密集區域、社區民生設施等調整出自然保護地范圍。
2.經科學評估,在不影響生態系統完整性、物種棲息地連通性的前提下,可將集體人工商品林調出自然保護地范圍(重要江河干流源頭、兩岸,重要濕地和水庫周邊,沿海防護林基干林帶等情形除外);或在征得商品林所有權人、經營權人同意后,將集體人工商品林變更調整為公益林。
3.自然保護地設立前存在的經濟開發區等,可以調出自然保護地范圍。自然保護地設立后,違規審批建設的經濟開發區等,經科學評估后,根據對生態功能影響,確定是否退出或調整自然保護地范圍,其中,占用主要保護對象重要棲息地、繁殖地、遷徙通道以及位于國際重要濕地、世界自然遺產范圍內的部分,原則上應退出自然保護地范圍;違規審批尚未建成的經濟開發區等,原則上退出自然保護地范圍。自然保護區設立后,存在違規審批建設經濟開發區等情形的,應在處置經濟開發區的同時,追究相關部門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4.其他情形的調整。國家、省重大戰略決策、或與國土空間有重大沖突需要調整的,經科學評估后進行調整。
(三)科學分區。國家公園和自然保護區按核心保護區和一般控制區進行劃分;自然公園按嚴格管控區和合理利用區進行劃分。整合時原自然保護地的功能分區按照下列要求進行轉化為新的功能分區:
1.整合為自然保護區的分區轉化。原為自然保護區的,其原核心區和緩沖區轉為核心保護區,原實驗區轉為一般控制區。原自然保護區實驗區內無人為活動且具有重要保護價值的區域,特別是國家和省級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分布的關鍵區域、生態廊道的重要節點、重要自然遺跡等,應轉為核心保護區。原核心區和緩沖區,在自然保護區設立之前就有的合法水利水電等設施;歷史文化名村、少數民族特色村寨和重要人文景觀合法建筑(包括有歷史文化價值的遺址遺跡、寺廟、名人故居、紀念館等);以及重要民生設施等特殊情形的區域,可以轉為一般控制區。
原為自然公園類的,其原禁止人為活動的區域劃為自然保護區的核心保護區,其他區域劃為一般控制區。
2.整合為自然公園類的分區轉化。將確實無法實際落地、無明確保護對象、無重要保護價值的自然保護區,轉為自然公園的,其原核心區和緩沖區轉為嚴格管控區,原實驗區轉為合理利用區。
原為自然公園的,將其原禁止人為活動和不得建設與保護無關設施的區域劃為嚴格管控區,其他區域為合理利用區。
自然保護地整合優化的功能分區轉化可參照《保留自然保護地功能分區轉化意見表》(附件1)確定。
四、細化管控措施
(一)國家公園和自然保護區的核心保護區,除滿足國家特殊戰略需要的有關活動外,原則上禁止人為活動,但允許開展以下活動:
1.管護巡護、保護執法等管理活動,經批準的科學研究、資源調查以及必要的科研監測保護和防災減災救災、應急搶險救援等。
2.因病蟲害、外來物種入侵、維持主要保護對象生存環境等特殊情況,經批準,可以開展重要生態修復工程、物種重引入、增殖放流、病害動植物清理等人工干預措施。
3.根據保護對象不同實行差別化管控措施:
(1)保護對象棲息地、覓食地與人類農業生產生活息息相關的自然保護區,經科學評估,在不影響主要保護對象生存、繁衍的前提下,允許當地居民從事正常的生產、生活等活動。保留一定數量的耕地,允許開展耕種、灌溉活動,但應禁止使用有害農藥。
(2)保護對象為水生生物、候鳥的自然保護區,應科學劃定航行區域,航行船舶實行合理的限速、限航、低噪音、禁鳴、禁排管理,禁止過駁作業、合理選擇航道養護方式,確保保護對象安全。
(3)保護對象為遷徙、洄游、繁育野生動物的自然保護區,在野生動物非棲息季節,可以適度開展不影響自然保護區生態功能的有限人為活動。
(4)保護對象位于地下的自然遺跡類自然保護區,可以適度開展不影響地下遺跡保護的人為活動。
4.暫時不能搬遷的原住居民,可以設立過渡期。搬遷過渡期內的原住居民,在不擴大現有建設用地和耕地規模的情況下,允許修繕生產生活以及供水、供電、通訊、污水處理等設施,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種植、放牧、捕撈、養殖等活動。
5.已有合法線性基礎設施和供水、供電、通訊、污水處理等涉及民生的基礎設施的運行和維護,以及經批準采取隧道或橋梁等方式(地面或水面無修筑設施)穿越或跨越的線性基礎設施,必要的航道基礎設施建設、河勢控制、河道整治等活動。
6.已依法設立的鈾礦礦業權勘查開采;已依法設立的油氣探礦權勘查活動;已依法設立的礦泉水、地熱采礦權不擴大生產規模、不新增生產設施,到期后有序退出;其他礦業權停止勘查開采活動。
(二)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的一般控制區和自然公園嚴格管控區,除滿足國家特殊戰略需要的有關活動外,原則上禁止開發性、生產性建設活動,僅允許以下對生態功能不造成破壞的有限人為活動:
1.上述“核心保護區”內允許開展的活動。
2.零星的原住居民在不擴大現有建設用地和耕地規模前提下,允許修繕生產生活設施,保留生活必需種植、放牧、捕撈、養殖等活動。
3.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監測和執法,包括水文水資源監測和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等,災害風險監測、災害防治活動。
4.經依法批準的非破壞性科學研究觀測、標本采集、教學實習、影視拍攝等活動。
5.經依法批準的開展有利于保護對象保護的生境修復。
6.經依法批準的考古調查發掘和文物保護活動。
7.適度的參觀旅游活動及相關的必要公共設施建設。
8.必須且無法避讓、符合縣級以上國土空間規劃的線性基礎設施建設、防洪和供水設施建設與運行維護;已有的合法水利、交通運輸等設施運行和維護。
9.戰略性礦產資源基礎地質調查和礦產遠景調查等公益性工作;已依法設立的油氣采礦權在不擴大生產區域范圍,以及礦泉水、地熱采礦權在不擴大生產規模、不新增生產設施的條件下,繼續開采活動;其他礦業權停止勘查開采活動。
10.確實難以避讓的軍事設施建設項目及重大軍事演訓活動。
11.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活動或行為。
(三)自然公園合理利用區,除允許自然公園嚴格管控區開展的活動外,在不超過生態承載能力的前提下,還可以開展下列活動:
1.適度生態養殖、林下經濟、生態休閑、科普宣教、森林康養等活動。
2.經依法批準的或符合規劃的交通、游樂、科普館等基礎設施建設及運行。
3.經依法批準的或符合規劃的索道、纜車、棧道、索橋、游船(艇)等游覽設施建設及運行。
4.經依法批準的或符合規劃的住宿、餐飲、商業等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及運行。
5.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活動或行為。
五、工作進度安排
(一)調查評估階段(時間:2020年1月—2020年12月)
1.提交縣級調整方案。以縣(市、區)為單位,摸清交叉重疊和相鄰自然保護地的底數,對現有自然保護地進行分析研究。按照本方案的調整規則,提出自然保護地空間調整方案,4月底前報省林業局。省林業局組織專家對各地上報的調整方案進行論證,各地同步按方案要求開展勘界定標等工作。
2.提交市縣級預案。各市、縣(市、區)根據《×××市、縣(市、區)自然保護地整合優化預案編制大綱》編制整合優化預案,經市縣政府主要領導簽字同意,由市林業主管部門匯總,于6月15日前報省林業局審核。整合優化試點縣(市、區)的整合優化預案于5月30日前報省林業局審核。
3.上報省級預案。省林業局在審核各地上報預案的基礎上,編制全省自然保護地整合優化預案,于6月25日前呈報省政府,待省政府審核同意后于6月30日前上報國家林草局。
4.摸底資料填報入庫。2020年9月底前,以縣(市、區)為單位 完成自然保護地調查摸底資料填報、數據入庫工作。12月底前,完成調整優化區域的資源情況評估。
(二)整合優化方案階段(2020年12月—2021年12月)
1.編制方案。各縣(市、區)編制整合優化方案,經市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匯總,于9月30日前報省林業局。
2.組織審查。由省整合優化審核專家委員會組織對各縣(市、區)整合優化方案進行論證,論證結果經省整合優化領導小組同意,報省政府或國家林草局審定。
(三)推進實施階段(2022年1月—2023年1月)
整合優化方案經省政府或國家林草局批復同意后,由各地認真組織實施。
1.組織技術力量進行實地定界、測量,埋設界樁或界碑,設立四至范圍公示牌,制作自然保護地矢量勘界圖,建立數據庫。
2.建立健全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
3.按照國家要求做好自然保護地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
(四)檢查驗收階段(2023年2月—2023年10月)
1.各地對自然保護地整合優化情況進行自查,形成自查報告。
2.省整合優化領導小組組織對各市縣自然保護地整合優化工作進行檢查和驗收,公布驗收結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整合優化是建立自然保護地體系的關鍵性基礎工作,也是自然保護地體系建設的重要任務。省政府已將自然保護地體系建設列入今年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切實提高站位,履行責任主體,把自然保護地體系建設作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的重要工作來抓,集中精力,充實人員,主動作為,早謀劃、早部署、早行動。個別機構交叉、職責不清的地方,要進一步理順管理體制機制,明確責任,做到職責明確、相互銜接。省成立整合優化工作領導小組,統一協調、指導全省工作;各市縣成立相應的工作班子,組織推進自然保護地整體優化。
(二)狠抓工作落實。開展全省自然保護地調查摸底和整合優化評估,完成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和其他條件成熟、沒有交叉重疊的自然保護地勘界定標是今年省政府確定的重點工作。各市、縣(市、區)要按照省政府的統一部署和工作進度要求,明確整合優化工作的時間表、路線圖,落實責任,切實保障工作進度。各試點縣(市、區)要不等不靠,先行先試,為全省面上推開提供可復制、可借鑒的成熟經驗。各級政府要將整合優化、規劃編制、勘界立標等相關工作經費納入當年財政預算,落實專項資金予以保障。
(三)強化技術保障。省組建以省森林資源監測中心為技術總牽頭,各有關技術單位共同組成省級技術支撐團隊,負責技術規程制定、各項工作試點、技術培訓、成果匯總、省級方案編制以及各地自然保護地整合優化工作的技術指導和檢查驗收等工作。市、縣主管部門要牽頭成立市、縣兩級自然保護地整合優化技術團隊,負責轄區內自然保護地調查摸底、整合優化評估、勘界定標等工作的組織實施、質量自查等工作。
附件:1.保留自然保護地功能分區轉化意見表
2.浙江省自然保護地調查摸底工作規范(試行)
附件1
保留自然保護地功能分區轉化意見表
類別 | 原分區 | 保留類型分區 | |
自然保護區 | 自然公園 | ||
自然保護區 | 核心區 | 核心保護區 | 嚴格管控區 |
緩沖區 | |||
一般控制區 | |||
實驗區 | 合理利用區 | ||
風景名勝區 | 一級保護區 | 核心保護區 | 嚴格管控區 |
二級保護區 | 一般控制區 | 合理利用區 | |
三級保護區 | |||
地質公園 | 特殊保護點(區) | 核心保護區 | 嚴格管控區 |
一級保護區 | 一般控制區 | ||
二級保護區 | 合理利用區 | ||
三級保護區 | |||
海洋公園 (海洋特別保護區) | 重點保護區 | 核心保護區 | 嚴格管控區 |
一般控制區 | |||
生態恢復區 | |||
預留區 | |||
適度利用區 | 合理利用區 | ||
森林公園 | 生態保育區 | 核心保護區 | 嚴格管控區 |
核心景觀區 | 一般控制區 | ||
一般游憩區 | 合理利用區 | ||
管理服務區 | |||
濕地公園 | 保育區 | 核心保護區 | 嚴格管控區 |
恢復重建區 | 一般控制區 | 合理利用區 | |
合理利用區 |
附件2
浙江省自然保護地調查摸底工作規范
(試行)
為統一全省自然保護地調查摸底工作的技術要求,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的指導意見〉的通知》《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建立自然保護地體系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自然資源部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做好自然保護區范圍及功能分區優化調整前期有關工作的函》和《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辦公室關于啟動自然保護地整合優化前期工作的通知》,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工作規范。
1 工作任務
1.調查摸底。以縣級行政區為基本單元,摸清各級各類自然保護地底數,掌握轄區內自然保護地類型、數量、規模與分布現狀,查清每個自然保護地的面積、邊界、主要保護對象、功能區劃、經濟社會、交叉重疊、自然資源產權、管理體制、機構編制、人員隊伍、歷史遺留問題等情況。
2.矢量化圖件。以矢量地形圖、數字正射影像圖(DOM)等為基礎,疊加相關專題調查成果數據構建基礎矢量地圖空間,依據各自然保護地設立或總體規劃的批復等相關文件,通過數字化、配準、坐標統一轉換等程序后,繪制自然保護地矢量界線,通過與相關依據性文件比對和數據檢查無誤后,按規范提交相應矢量數據和圖件。
3.編制方案。以縣級行政區為基本單元編制完成預案和調查摸底報告。
1)預案報告 按照《×××市、縣(市、區)自然保護地整合優化預案編制大綱》要求,完成自然保護地整合優化預案編制。預案內容主要包括匯總梳理自然保護地的現狀情況,重點分析存在的主要問題和沖突現狀,科學謀劃自然保護地整合優化思路,形成整合優化預案報告(含分述材料)及其相應的表格和圖形數據。在預案編制前,應先完成自然保護地空間調整方案的編制及審核。
2)調查摸底報告 在預案報告基礎上,進一步匯總梳理自然保護地的現狀情況,明確區域內重要生態系統、重要自然資源、重要風景資源和重要物種集聚區域的分布格局,對區域內自然保護地的整合優化、保護利用提出相應的發展思路,形成整合優化前的調查摸底分析報告。
2 技術路線
自然保護地調查摸底工作主要可分為資料收集整理、基礎矢量地圖空間構建、自然保護地界線繪制、比對檢查、審核反饋等環節;與此同時,同步開展調查摸底材料填報,按大綱要求依次編制自然保護地整合優化的“調整方案”、“預案及分述材料”和“調查摸底報告”,最后完成成果入庫。
整項工作的技術路線流程見圖1。
資料收集整理 | ||
基礎矢量地圖空間構建 | ||
保護地界線繪制 | ||
比對檢查與審核反饋 | ||
成果入庫 |
圖1 自然保護地調查摸底工作流程圖
3 工作內容
3.1 收集整理相關資料
3.1.1 相關依據性文件及規劃
自然保護地申報設立的批復文件(含后續調整許可文件)及其附件材料;獲批的總體規劃(或可研報告)及其附圖等。收集后的資料經電子化(pdf、word等格式)匯編成冊。各類自然保護地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收集下列依據文件:
1.國家公園
國家正式批復設立國家公園文件或批復的國家公園總體規劃。
2.自然保護區
1)國家級自然保護區
a.以國務院發布或國務院授權省級人民政府、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原環境保護部、原國家林業局以及其他原國務院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自然保護區面積、范圍和功能區劃為依據。
b.早期建立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國務院未發布面積和范圍的,以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自然保護區主管部門上報國務院申請新建或調整并通過審查的文件所規定的面積、范圍與功能區劃為依據;
c.上述文件仍未明確面積和范圍的,以原國務院自然保護區主管部門批復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的面積、范圍與功能區劃為依據。
2)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省、縣級)
a.省級自然保護區以省級人民政府批復的文件及其相對應的申請新建或調整的附件材料所規定的面積、范圍與功能分區為依據。
b.縣級自然保護區以縣級人民政府批復的文件及其對應的申請新建或調整的附件材料為依據。
3.風景名勝區
1)國家級風景名勝區
a.以國務院批復的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劃定的風景名勝區面積、范圍和功能區劃為依據。
b.總體規劃到期或修編的,在新規劃批準前,以原批準的總體規劃為依據。
c.尚未編制總體規劃的,或總體規劃從未經國務院或其授權主管部門批準的,以省級人民政府上報國務院申請并通過審查的文件所規定的范圍為依據。
2)省級風景名勝區
a.以省級人民政府批復的文件為依據。
b.尚未編制總體規劃的,或總體規劃從未經省級人民政府或其授權主管部門批準的,以縣級人民政府上報省級人民政府申請并通過審查的文件所規定的范圍為依據。
4.地質公園
a.批復的設立文件或總體規劃中標明拐點坐標的,以批復文件或獲批總體規劃中的拐點坐標為依據。
b.取消國家級總體規劃審批后,以地方政府發布的國家地質公園總體規劃標明的拐點坐標為依據
c.尚無正式文件或總體規劃作依據的,邊界拐點坐標以上報時的四至范圍或現正在編制的總體規劃所標明的拐點坐標為依據,編制預案時予以說明。
5.森林公園
1)國家級森林公園
a.以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原林業部、原國家林業局,下同)批復的森林公園面積、范圍、功能區劃為依據。
b.早期建立的國家級森林公園,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批復文件明確森林公園面積和范圍與國有林場的一致的,以國有林場的面積和范圍為依據;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批復文件未明確的,以申報國家級森林公園時省級林業主管部門上報文件明確的面積和范圍為依據;上述文件仍未明確面積和范圍的,以經批復的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確定的面積、范圍與功能區劃為依據。
c.國家級森林公園調整過經營范圍的,以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批復文件明確的面積和范圍為依據。
2)地方級森林公園(省、市級)
以地方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批復和申報材料中的森林公園面積、范圍為依據。
6.海洋特別保護區(海洋公園)
以設立、總體規劃批復文件中的面積、范圍與功能分區為依據;上述文件不明確的,以設立申報書或選劃論證報告中的面積、范圍與功能分區為依據。
7.濕地公園
以省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批復文件或申報材料中的范圍、面積為依據。
8.其他保護地類型
其他如礦山公園、自然保護小區、野生動植物重要棲息地等以地方批復或認可文件為依據。
3.1.2 現有界線矢量數據
各類自然保護地現有的界線(含功能分區)矢量數據,包括非CGCS2000坐標系的shp、dwg等格式文件。
3.1.3 基礎測繪數據和航空影像等
根據自然保護地分布情況,收集覆蓋自然保護地及周邊區域的1:1萬或更大比例尺矢量地形圖;最新的高空間分辨率航空正射影像數據(DOM)或傾斜攝影數據等。
說明:為了便于全縣整合優化和數據銜接,推薦收集覆蓋全域的0.2m分辨率的航空影像。
3.1.4 現狀資源情況
基于“浙江省林業空間管理平臺”相關資源數據,收集整理自然保護地內的自然資源情況,包括森林資源、濕地資源、野生動植物資源、風景資源、地質資源、海洋資源等。
3.1.5 管理經營和社會經濟情況等
收集整理自然保護地的管理體制、機構編制、人員隊伍、經營情況以及相關的社會經濟和人口等因子數據。
3.1.6 國土三調數據
收集縣域國土第三次調查數據,主要包括地類圖斑、行政區劃界線以及其他基礎地理等矢量數據。
3.1.7 生態保護紅線數據
收集縣域最新的生態保護紅線劃定成果數據。
3.1.8 其他資料
包括相關的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規劃或現狀建成區)、村莊范圍、開發區范圍、水電設施、礦業權、重點項目以及林業、海洋等相關專題調查成果數據。
收集填報內容及要求參見附表。
3.2 自然保護地界線矢量化
界線矢量化是自然保護地整合優化最重要的基礎工作,應根據自然保護地名錄逐一認真、規范操作,不得遺漏。
3.2.1統一數據空間基準
根據收集到的測繪基礎數據和高空間分辨率航空影像等,利用GIS軟件,經校正,建立基礎矢量地圖空間,以供后續包括整合優化評估、勘界定標等一系列工作和后續管理使用。所在縣域地圖空間的數學基礎統一要求如下:
(1)坐標系統:2000國家大地坐標系(CGCS2000)。
(2)投影與分帶:采用高斯-呂格投影(Gauss Kruger);3°分帶。
3.2.2圖件數據矢量化轉換
(1)圖件未矢量化類型:根據收集到的自然保護地依據性圖件、界樁拐點坐標分布圖和拐點坐標表等資料,經數字化、配準、坐標轉換等程序導入統一的空間數據庫,在多個圖件疊加的基礎上,初步繪制自然保護地界線。
(2)圖件已矢量化類型:對于已有矢量界線數據的,經坐標統一轉換、屬性數據完善、拓撲檢查后導入統一的空間數據庫,對于該類型如在比對檢查中發現存在較大問題的,則需按照未矢量化類型重新操作。
(3)在初步界線矢量圖基礎上,以矢量地形圖為基礎依據,并充分考慮地物目標在高空間分辨率航空影像上光譜、時相、空間等特征,結合色調、大小、形狀、紋理、結構、陰影、組合結構、地理分布等對變化信息綜合分析,對自然保護地界線矢量圖進行初步修改完善。
(4)少量保護地無圖件或依據性文件表述精度不足時,則需由地方人民政府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已有資料共同研究確定界線范圍,矢量化后上報至省級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后為準。
3.2.3 比對檢查圖形數據
(1)界線走向修正。對照自然保護地批復文件和總體規劃、申報可研等關于界線走向描述,對自然保護地外部界線和自然保護區內部功能區界線矢量圖進行一一比對檢查修正,形成初步基礎矢量界線數據,經拓撲檢查后更新計算相關屬性數據。
(2)面積核對。把初步基礎矢量界線數據計算的面積與其最終法定的面積進行比對。結果將出現兩種情況:
①面積誤差在技術規范允許范圍(5‰)內:規范性檢查后形成基礎矢量化界線數據,經本管理機構和縣級主管部門確認后,統一上報省級審核;
②面積誤差超出技術規范允許范圍(5‰):
——回溯檢查各過程(必要時開展實地核查驗證),修正,符合要求;
——回溯檢查各過程(必要時開展實地核查驗證),無誤,仍不符合要求,分析原因,并制定補正措施和方案。
3.3 編制整合優化預案
根據《浙江省林業局關于做好當前自然保護地整合優化預案編制工作的通知》(浙林字函〔2020〕96號)的要求,通過整理匯總區域內自然保護地的現狀情況,重點梳理存在的主要問題和沖突現狀,按照《XX縣(市、區)自然保護地整合優化調整方案綱要》,首先完成縣域自然保護地整合優化的空間調整方案編制。方案經省級審核通過后,再細化落實空間斑塊,進一步分析自然生態現狀及保護價值,合理謀劃自然保護地整合優化的思路,完成縣級自然保護地整合優化預案的編制,并提交設區市審核、匯總集成,最后由設區市上報省級審核、匯總集成完善。
在編制預案同時,按照《XXX自然保護地整合優化分述大綱》要求,對整合優化擬保留、擬新建的每一個自然保護地單獨編制一套分述文檔,隨預案一同提交。
3.4 提交數據文件
比對檢查合格的矢量數據,經各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和縣級主管部門確認后,成果及數據文件統一上報至省級技術工作組,內容包括如下:
1.各自然保護地依據性文件及其相關可研、規劃等附件材料匯編(pdf、word等格式),自然保護區和海洋、地質類自然保護地還需提交相關界址點、現有立標點坐標、拐點坐標等矢量數據;輔助整合優化的其他相關數據資料。
2.自然保護地功能分區現狀矢量圖和整合優化預案矢量圖斑等數據,以及相對應的元數據文件。數據格式詳見附錄。
3.各市、縣(市、區)自然保護地整合優化調整方案、預案及分述材料和調查摸底報告。
3.5 省級審核
省級技術組對提交的數據和預案報告等文件進行逐一檢查、反饋,必要時聯合市、縣級技術組進行實地查驗。
3.6 成果入庫
對于檢查合格的矢量數據和成果資料,由省級技術組統一整合、上報、入庫。
附:
《浙江省自然保護地整合優化工作方案》政策解讀
來源:務林人 2020-05-23
《浙江省自然保護地整合優化工作方案》政策解讀根據中辦、國辦《關于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的指導意見》,省委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自然保護地體系的實施意見》,自然資源部、國家林草局《關于做好自然保護區范圍及功能分區優化調整前期有關工作的函》和國家林草局《自然保護區等自然保護地勘界立標工作規范》《關于啟動自然保護地整合優化前期工作的通知》等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本工作方案。
一、制定《工作方案》的背景和意義
自然保護地是生態建設的核心載體、中華民族的寶貴財富、美麗中國的重要象征,在維護國家生態安全和維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中居于首要地位。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自然保護地建設。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提出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2019年1月,中央深改委第六次會議通過《關于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中央《指導意見》),6月兩辦印發《指導意見》。2019年12月,省委省政府印發《關于建立自然保護地體系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2020年3月,自然資源部、國家林草局聯合召開全國自然保護地整合優化和生態保護紅線評估調整推進工作電視電話會議,要求按照自然資源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2020年71號函部署推進2020年自然保護地整合優化和生態保護紅線評估調整工作。
我省“七山一水兩分田”,生態系統類型多樣,生物多樣性豐富。省委、省政府一直高度重視自然保護地建設,目前正在開展國家公園體制試點1處,已建省級以上自然保護區26個、風景名勝區59個、森林公園128個、濕地公園61個、海洋公園14個、地質公園14個,其中我省的國家級風景名勝區數量位居全國第一。這些自然保護地在保護生物多樣性、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維護生態安全等方面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
但是,由于受原體制機制的局限,自然保護地還存在劃定不科學、交叉重疊、多頭管理、權責不清、保護與開發矛盾難以協調等問題。為了全面貫徹落實中央《指導意見》,解決自然保護地存在的問題,迫切需要對我省自然保護區及功能分區進行一次優化調整,同時對各類自然保護地進行整合優化,制定《工作方案》將有效推動我省自然保護地建設管理,確保我省自然保護地體系建設走在前列。
二、《工作方案》主要內容
(一)總體要求。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建立自然保護地體系的重大決策部署,緊緊圍繞全面建成分類科學、布局合理、保護有力、管理有效的自然保護地體系的目標,按照一個自然保護地一個牌子、一個機構的要求,對交叉重疊、相鄰(相連)的自然保護地進行整合優化,合理設置自然保護地類型,劃定保護地邊界和功能分區,有效處置歷史遺留問題,建立健全管理機構,確保到2023年底,基本完成全省自然保護地整合優化任務。
(二)主要任務。一是自然保護地調查摸底,主要工作是全面查清全省每個自然保護地(含市縣級自然保護地、各類保護小區)的各項情況,按照整合優化要求編制自然保護地整合優化預案;二是自然保護地整合優化評估,主要工作是在調查摸底的基礎上,結合我省三條控制線劃定工作,按照保護面積不減少、保護強度不降低、保護性質不改變、保護能力不減弱的總體要求,開展自然保護地整合優化評估;三是自然保護地整合優化,主要工作是根據整合優化評估結果完成部分涉及整合自然保護地的空間整合,依法按需建立健全相適應的管理機構,有效妥善解決自然保護地內存在的歷史遺留問題,按照調整后的法定范圍和功能分區勘界立標。
(三)整合優化規則。一是科學設置。各市、縣(市、區)按同級別保護強度優先、不同級別低級別服從高級別的原則,即原則上按照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其他國家級自然保護地(森林公園、地質公園、濕地公園、海洋公園等)--省級風景名勝區-其他省級自然保護地的整合級序,編制整合優化方案。但各地可根據保護地主體價值和服務功能評價結果,確定自然保護地保留類型。保留國家公園、國家級或省級自然保護區、自然公園(風景、森林、濕地、地質、海洋)中的一個類別。二是科學劃界。劃定自然保護地邊界時,應統籌考慮自然生態整體性和系統性,結合山脈、河流、地貌單元、植被等自然邊界以及生態廊道的連通性,結合國土空間規劃,合理劃定邊界范圍,應劃盡劃,避免生境破碎化。加強跨區域間邊界的有序銜接,確保自然保護地布局合理、落地準確、邊界清晰。按照面積不減少、功能不降低的要求,原則上原自然保護地范圍應全部整合劃入新的自然保護地范圍;對原自然保護地周邊區域,評估認為應劃入自然保護地進行管控的,將其劃入自然保護地保護范圍內。三是科學分區。國家公園和自然保護區按核心保護區和一般控制區進行劃分;自然公園按嚴格管控區和合理利用區進行劃分。
(四)管控措施。一是國家公園和自然保護區的核心保護區,除滿足國家特殊戰略需要的有關活動外,原則上禁止人為活動;二是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的一般控制區和自然公園嚴格管控區,除滿足國家特殊戰略需要的有關活動外,原則上禁止開發性、生產性建設活動,僅允許以下對生態功能不造成破壞的有限人為活動;三是自然公園合理利用區,除允許自然公園嚴格管控區開展的活動外,在不超過生態承載能力的前提下,還可以適度開展生態養殖、林下經濟、生態休閑、科普宣教、森林康養,旅游設施建設等活動。
(五)工作進度安排。一是調查評估階段,時間為2020年1月-2020年12月;二是整合優化方案階段,時間為2020年12月-2021年12月;三是推進實施階段,時間為2022年1月-2023年1月;四是檢查驗收階段,時間為2023年2月-2023年10月。
(六)保障措施。一是加強組織領導;二是狠抓工作落實;三是強化技術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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