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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規劃師|當前自然資源部需要配合立法機關制定和修訂的法律有這些!

更新時間:2021-08-03 11:31:57 來源:環球網校 瀏覽32收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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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基本形成,但適應山水林田湖草是一個生命共同體,推進自然資源治理由分散走向統一,亟須對現行的自然資源法律體系進行完善,立改廢并舉。考慮到需要和可能,當前自然資源部需要配合立法機關制定和修訂的法律主要包括以下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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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護地法

自然保護地是生態建設的核心載體、中華民族的寶貴財富、美麗中國的重要象征,在維護國家生態安全中居于首要地位。自然保護地體系建設是一項艱巨性、系統性、社會性的生態建設事業。目前,我國自然保護地面臨土地權屬不清的問題,嚴重制約了自然保護地的管理。要解決自然保護地復雜的權屬問題,就應當將保護地的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監管權進行分置,形成分權而治的管理體制。自然保護地居民的生存權、土地使用權、財產權、文化權利、社會權利和政治權利等,雖然會因自然保護地的建立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但二者并不是不可調和的。保護并不意味著完全禁止居民對當地自然資源的使用,而是要根據一定的原則予以限制。

比如,在不損害保護地生態資源的情況下,發展綠色經濟,從事相關的旅游經營活動。同時,也相應地保證居民得到當地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的利益。如何依法確權、生態為民、科學利用、有序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創新自然資源使用機制等等,這些對自然資源治理體系提出了更高要求。

2019年6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的指導意見》,是對加強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一項頂層設計,在自然保護地發展史上具有劃時代的里程碑意義。其中明確要求,完善法律法規體系,加快推進自然保護地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建設,推動制定出臺“自然保護地法”。這是以法治思維與法治方法協調自然保護地體系建設過程中各種復雜矛盾與多元利益沖突,探索自然保護地體系建設發展的新思路、新途徑、新模式的必然要求。

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法

國土空間是一個國家最寶貴的自然資源,是生態文明建設的空間載體。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國土空間開發利用取得巨大成就,但也面臨著國土空間開發失衡和資源約束趨緊等突出問題。為切實履行好黨中央賦予自然資源部的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亟須加快制定“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法”,重點解決國土空間開發保護的核心問題:

明確國土空間規劃的法律地位。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并監督實施,將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城鄉規劃等空間規劃融合為統一的國土空間規劃,實現“多規合一”,這也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大部署。雖然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已經明確了國土空間規劃體系的法律地位,但作為國土空間用途管制依據的國土空間規劃仍然需要在“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法”中作出專章規定。

明確國土空間分區規則和用途管制規則,強化國土空間管制的剛性約束,實行最嚴格的國土空間用途和效率管理制度。

確立國土空間治理關鍵制度的法律地位,以自上而下為主線,理順國土空間開發保護制度。

建立國土空間合理開發和保護制度。充分運用市場機制,通過獎懲、交易等手段,充分體現資源節約與消耗、生態環境正負效應的經濟損益,約束和引導作為公共資源的國土空間,在滿足全社會利益最大化和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目標下,合理開發和保護國土空間。

修訂《礦產資源法》

《礦產資源法》頒布于1986年,1996年進行了修改完善,已經不能適應當前保護生態環境和市場化配置資源到需要,亟須進行全面修訂。《礦產資源法》修訂要重點解決四個方面的問題:

要平衡好生態環境保護與礦業高質量發展的關系,切實做到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

要堅持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基礎性作用和更好地發揮政府作用,建立礦業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以凈礦出讓加物權登記制度構建礦業權市場制度,建立探礦權轉采礦權直通車制度,切實保護礦業權人的合法權益。

建立礦業用地用海制度,切實保證礦業權人依法取得土地和海域使用權。

建立礦區生態修復保護制度,強化礦業權人保護生態環境的法定義務。

修訂《自然保護區條例》

《自然保護區條例》是1994年頒布的,隨著我國生態保護事業的快速發展,其中部分條款已經明顯不能適應:

缺乏科學的分區、分類管理制度。

土地用途和土地權屬的規定不完善,自然資源產權不明晰。

管理機構性質、資金投入機制不明確,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任大、權力小。

處罰力度不夠,違法成本極低,震懾作用明顯不夠。

此外,《條例》在生態補償、社區共管、特許經營等方面也缺乏具體可操作性的規定。當前最根本、最迫切的措施,是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在自然保護地立法的框架下,對《自然保護區條例》進行全面修訂,同時與其他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有效的銜接,為自然保護區建設和管理提供更為全面的法律保障。

編纂自然資源法典

自1978年以來,我國已制定了多部自然資源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自然資源法律體系已基本形成。但是,由于缺乏統一的立法思路,各種法律制度之間既呈現明顯的碎片化、相互重疊乃至相互矛盾,也存有諸多疏漏。為妥善解決這個問題,編纂自然資源法典是可行且具有比較優勢的方案。

•一方面,通過法典編纂,按照綠色發展的要求對現行法律、法規進行重新評價和審視,將綠色發展的要求轉化為執法、司法的價值取向之一,推動自然資源法治的現代化。

•另一方面,充分彰顯法典在推進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政治意義,以自然資源法典編纂作為中國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成果與象征。

健全社會公平正義法治保障機制

法治的基本內涵,就是通過國家的強制力來維護和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社會公平正義是人類生存、文明進步的重要條件,是人民群眾對國家治理、政府治理的基本要求,更是我們黨自誕生以來不斷為之努力奮斗的初心和使命。從立法、執法到司法,法治的每一個過程,實際上是對公民權利和義務的配置,也就是公平正義實現的過程。自然資源管理不僅涉及國家糧食安全、社會安全、經濟安全和生態安全,也涉及公民法人最重要、最有價值的財產。因自然資源管理引發的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持續多發高發。要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實質性化解自然資源爭議作為行政復議的最大價值追求。

•一方面,要防止機械地理解和適用法律,避免做出與社會普遍認識和人民群眾正義情感相悖的決定;

•另一方面,也要堅守法律底線,嚴格樹立法律紅線不可觸碰、法律底線不可逾越的法治權威,努力使社會各方的權利義務得到優化配置,推動公平正義得到更好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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